毫无疑问,当前人们已经步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微信、APP成为每日必备工具,也逐渐演变为一种生活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回答。作为关涉民生的重要领域,移动互联网必须要遵循法律规定,践行法治精神。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应以依法治国为契机,推动我国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现实中,网络诈骗、网络谣言和网络色情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常见的不法手段。网络诈骗主要通过语音或文字,编造虚假事实,蒙蔽、蒙骗用户,从而盗取用户信息和钱财。如通过“伪基站”发送银行通知等信息套取用户银行卡密码;冒充公检法人员或熟人诈骗用户钱财;以活动中奖为名套取用户银行卡和身份信息等。
网络谣言主要是指通过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通过朋友圈、微博发布和传播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损害商品声誉的信息或者发布地震、山洪等扰乱社会公众秩序的不实信息;利用公众号传播反党、虚假政治言论,混淆视听等。
网络色情主要是利用短信、客户端等方式传播色情信息,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如一些APP软件以交友为幌子暗地里进行介绍卖淫等活动;一些自媒体账号发布淫秽图片、信息并公布卖淫场所电话、地址等;一些短信充斥卖淫嫖娼信息等。
上述不法行为隐蔽性强、方法多变、取证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治理障碍,但这并不代表其可以逍遥法外。事实上,诸如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行为,在法律认定方面并不存在太大障碍。针对网络诈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以及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对于网络谣言,刑法分则中的诽谤罪,损害商品声誉、商品信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惩治网络色情信息,则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相关规定定性处罚。
此外,针对移动互联网领域不法行为,我国还有一些专门法规以及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此外,我国还有《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条文从不同层面对网络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可以说,对于移动互联网治理,我国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构筑了比较完整、合理的法律治理体系,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不法行为。
移动互联网并非法治真空地带,其运行和发展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作为监管者,一定要依法管网,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网站法律意识,对于违法犯罪者,要及时、依法严厉惩治,净化网络环境;作为运营商,一定要依法办网,提供合法、高效的信息平台,发布、传递积极健康和正能量的内容,倡导移动互联网新秩序;作为网友和用户,一定要依法用网,不传谣、不信谣,防止被蓄意利用,切实以公民责任感推进网络空间的秩序化和法治化。
(王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