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身染疾病,且情绪激动,您院办案时需引起高度注意。”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案管科在受理公安移送案件的同时,也收到了一份随案移交的《执法办案风险登记单》。
近年来,在基层办案实践中各类新型案件多发、犯罪嫌疑人自身突发状况较多,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风险也随之加大。按照原有案件办理流程,公、检、法三家在收集、评估和处置风险信息上各自为政,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造成了应对办案风险漏洞。为此,镇海区检察院牵头联合区公安分局、法院,联合出台了《镇海区执法办案风险通报机制》,建立了政法机关办案风险信息共享机制。该院依托该机制,有效收集、分析、处置和移送风险信息,积极引导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流向相应司法程序,形成防范化解司法办案风险的合力。
该机制对公、检、法办案风险的识别作了统一规定,列举了九种风险种类,除了“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问题的;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过激行为甚至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办案人员人身安全的”等传统意义上的风险外,该机制还把“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被少数人借机恶意炒作,影响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乃至党和政府形象的”等新媒体背景下产生的新型风险纳入其中,从最广泛和可评估的角度增进共识。该机制确立了公、检、法执行通报的原则,要求做到“信息互通、有效防范;专人负责,定岗定责;协作配合、案结事了”。公、检、法三家在风险通报时需要将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性质、主要诉求、风险类型和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特殊和紧急情况下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该机制在风险防控协同的同时,还可以将涉法涉诉风险导向法治轨道。公、检、法可根据诉求性质引导风险流向,实现风险防控法治化。例如诉讼参与人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有误而向检察机关上访的,如果公安机关尚未出具书面决定,由检察机关转交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同步监督。
该通报机制实施以来,镇海区检察院已在11件案件中接收风险信息通报或者主动向其他机关通报,有效保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相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办案工作秩序,保障社会和谐。(屠春技 汪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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