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实际,根据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积极主动与该市法院沟通协调,联合印发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若干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沟通协作机制。
一是完善多层级沟通机制。按照一般性问题办案人之间沟通,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之间沟通的原则,该院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管辖、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补充侦查、庭前会议、延期审理、列席审委会等事项的沟通层级。
二是健全案件管辖沟通机制。该院明确规定,检察院认为案件确需改变管辖的,公诉部门应在2日内商请法院立案庭,法院立案庭应在3日内复函是否同意。
三是健全补充侦查和延期审理沟通机制。法院经与检察院沟通,确认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应于2日内将补查意见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在5日内补查完毕;对补查难度大、期限内难以完成的,由公诉部门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四是健全庭前会议沟通机制。对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前,检察院公诉部门应与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沟通;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审理意见与起诉罪名、事实不一致的,应在立案后一个半月内通报检察院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应在接到意见后3日内,明确回复是否同意法院刑事审判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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