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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建设法治中国

2014-11-02 14:45: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法治是不完美的正义,不是无成本的事业,而是次优但理性的选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当代社会,法治中国愿景的实现尤其需要成熟的法治思维。

  法治不仅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更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构建操作层面健全的法律制度,更要养成观念层面成熟的法治思维。治理层面的法治是法治的外在表征,生活层面的法治才是法治的内在机理。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也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

  法治思维独有的特质使其区别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法治思维的分析模式不在于权衡利弊、计较盈亏、评价善恶,而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工具,以合法与非法为分析模式,通过权利义务解析社会关系,并归结为合法与非法,不存在超脱于法外的利弊、盈亏、善恶。具体而言,法治思维包括以下几项基本规则:

  权利本位思维

  法律将社会关系转换为权利义务关系去分析和调整,法律思维也就是权利义务思维,但权利与义务在法治的世界里不具有对等的地位。正如马克思所言,如同重力规律不是对运动的否定,而只是运动的条件一样,法律也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自由的存在方式。权利就是这种存在方式,即权利是法定的自由,权利是合法性的理由,而义务不过是权利的对象化,公权力则是义务的对象化。只有为了实现权利,才有必要施加义务,也才有必要授予公权力去监督义务和实现责任。如果自由对人类社会毫无意义,那么权利也不会成为法律的本位,以义务或其他作为本位的法律只能是前法治时代的规则,不以权利为本位思考问题,那人民只能是法律的奴隶。因此,尊重和保障权利是法治的当然内涵。

  法律真实思维

  基于法律至上的信念,当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法律真实优于客观真实的规则。对于一个事实上的罪犯,由于证据发现不足或证据收集违法,我们也只能宣告他无罪,为了发现客观真实的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都是违法的。因为,相比奥妙的客观真实,人的理性总是有限的,而自由和秩序又都要求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可预测,法律的工作不是发现而是评价,反复无常的侦查和久拖不决的审判即便发现了事实真相,也早已破坏了自由和秩序。不合法的客观真实即使再现了犯罪现场或发现了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再具有法治的价值。法律真实已发展为现代法制中的重要制度,例如推定(如无罪推定)和拟制(如法人制度)。

  普遍正义思维

  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法治的理想在于以普遍适用的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排斥特权的存在,因此法治思维必然要求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基于权利平等的信念,同等情况应得到同等对待,因此,不能借口“下不为例”而特事特办或法外开恩,如果不坚持普遍正义优先的规则,法律就会异化为司法任意的工具,而司法的公信力也将不复存在。只有极其例外的情况,法律才会优先考虑个案正义,即如不优先考虑个案,则会发生与法治信念背道而驰的恶果,同时必须把这种情况作为处理日后其他情况的规则,以使个案正义转化为普遍正义。

  形式合理思维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两种样态,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范的合理性和普遍的合理性,其与法治相连;实质合理性是法外的合理性和个案的合理性,其与人治为伍。人治和法治都追求实质合理性,只是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冲突时,以何者为优先,产生了不同的立场。赞同实质合理性优先就等于认可以不受约束的“现场理性”来调节社会,而赞同形式合理性优先则等于认同以规范化的公共理性来实现正义。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的原则,要求立法时最大限度地将实质合理性转化为形式合理性,即把无序分散的状态转化为可把握可预测的形式;同时应确保具备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制度得到普遍适用,借助形式合理性实现实质合理性,借助法律正义实现社会正义。

  程序正义思维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律制度的两个基本方面,实体法规定权利义务,而程序法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方法。没有程序法提供的方法,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实现,程序法提供的方法不正当,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就实现得不正当,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应以非程序法提供的方法实现。因此,马克思说,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程序合法是实体有效的前提,程序不法则实体无效。相应的,实体正义强调结果的实质合理,具有专断、偏私、他制、拖延等风险,有损法治的信念,而程序正义注重过程的形式合理,强调参与、对等、中立、自治、合理、及时等特征,契合法治的信念。因此,缺乏程序正义保障的实体正义将丧失结果合理的公信力。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程序正义就是看得见的正义。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无法兼顾之时,应坚持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

  理由优先思维

  没有恰当的理由就没有令人信服的结论。判决书不是结论书,理由的述说是展示证据,释明法理的过程,法治思维的任务不仅是提供解决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提供支撑结论的理由,恰当的理由会促进法律运行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理由优先要求,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非秘密的,否则结论就不存在公信力,即使是好的结论也会被肆意揣测;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法律逻辑的必然结果,而非基于个人好恶、道德裁判或舆论影响等法外事由;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这是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贯彻程度的检验。

  法治是不完美的正义,不是无成本的事业,而是次优但理性的选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当代社会,法治中国愿景的实现尤其需要成熟的法治思维。

  (作者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徐启明)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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