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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2014-10-31 11:22: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长安网 

  为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辽宁省法院与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26条,重点明确了法官和律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原则和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立案、庭审、文书送达等环节法官和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按照《意见》规定,将逐步建立下列六项机制: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定期召开或根据一方提议召开,双方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共同关注的新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沟通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省法院和省司法厅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将法官和律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研讨解决办法和措施。二是信息共享制度。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除依规定需要保密外,双方的工作动态信息、业务资料、刊物等通过网络或其他平台进行共享,同时就各自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产生的新情况向对方通报。双方在制定、出台有关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互相征求意见。三是交流培训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辽宁省法官协会、辽宁省律师协会将建立法律职业交流培训制度,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评析、学术研讨和联合培训等方式搭建学术互动平台。四是业务衔接机制。法院各审判庭与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对接,建立业务衔接机制。律师协会各业务委员会举办年会或业务活动,可以邀请法院相应审判庭的法官参加,推动业务交流。五是重大、敏感案件沟通机制。对省内出现的重大、敏感案件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案件,主审法官与承办律师应保持沟通,互相交换意见,共同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信访化解工作。六是互评机制。法官通过法官协会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答复;律师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应及时作出答复。双方在评选优秀法官、优秀律师、优秀法院、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评优工作中,应相互征求意见。

  《意见》规定,法院要依法对律师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做好立案指导。法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基本的办公设施,要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参与调解等提供便利。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法院、法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法院应当公布法官办公电话,在法院内显著位置设立法官办公区域、法庭位置分布图,方便律师联系法官及参加庭审活动。法官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在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的发言,依法保障诉讼各方的陈述、答辩或辩论权利,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法院在依法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也应及时送达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可以邀请律师协助案件执行或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意见》强调,律师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配合法官依法有序高效完成庭审。法院送达时,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不得拒收、拒签。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客观分析一、二审判决结果,引导其理性决定是否上诉、申诉,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或出于不正当利益考虑,鼓励当事人上诉、申诉。对于法官向律师作出的判后答疑、解释,律师应当准确、恰当地传递给当事人。认为裁判正确合理的,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律师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解释法律,引导其自觉履行法院判决。(邢家新)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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