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民告官”案法院不能提高受理门槛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受案范围扩大、可口头起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可跨区域管辖、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等十个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保证“民告官”入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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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媒体评论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

  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当然,要让这一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期待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制度来配套完善,使之具体化。”龙非说。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沈岿说。[详细]

  

 背景贴士:只见民不见官”是“民告官”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作为根深蒂固的顽疾,自然是改革的重点。本次行政诉讼法的大修针对此项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如若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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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出具书面凭证;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将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饭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详细]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从何入手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体现: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根本问题在于现行司法体制没有为行政诉讼提供科学、配套、坚实的基础。因此,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先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

司法体制改革将给行政诉讼制度带来的变化:

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公众对法院的信任;通过实现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更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通过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的“行政化”。

在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要把司法体制这一“基础设施”与行政诉讼具体制度有机结合;提高审判人员职业化水平;调整自身定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详细]

  背景贴士:行政诉讼作为法治建设的晴雨表,是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检验。10月10日,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为主题的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针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体现、带来哪些变化以及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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