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9项死刑罪名

  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

导读 集资诈骗等9项死刑罪名拟取消

导读 修改反腐刑罚条款扎牢制度“笼子”

导读 网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拟入刑

导读 从立法源头为善治解良法之渴

  取消9项死刑罪名

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实践表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详细]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近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秉持的一个重要理念。2012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和2014年开始的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内容的一项修改。一方面,草案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后尚有46个。另一方面,草案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原来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执行死刑。根据最高法院等各方面的意见,把“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详细]

  背景贴士: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背景贴士: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各方意见,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行贿人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处贿赂案件过程中,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吐出”不当获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此外,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详细]

  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草案从三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增加了财产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规定“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在修改为“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详细]

  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拟入刑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完善了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其他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织严反腐法网

  刑罚是“最后的防线”。修改刑法条款也映射出国家反腐败机制从立法上正在逐步完善。对多类行贿罪规定处以罚金刑,大大提高犯罪成本;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避免行贿逃脱处罚;删除具体数额标准,以概括性数额和情节为贪污贿赂定罪量刑,让反腐败的司法实践更加科学……一系列法条的修改意图,是剪断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把反腐败的制度牢笼扎牢扎紧。 [详细]

  建法治中国 立法要先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国理政必有良法相辅。全国人大常委会密集修法、加快立法,正是为依法治国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将有效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几部法律草案,适应改革和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正如有网民所说的:“很解渴。”为什么“很解渴”?因为修法立法工作把握住了时代发展的脉搏,点中了社会需求的“穴位”,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民告官”的受案范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效增加“不敢腐”的法律震慑;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筑牢公民的宪法意识,以这样固化的方式让宪法这部根本大法更加深入人心。

  时移世易,变法宜矣。从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看,建法治中国,立法要先行。随着时代发展,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了,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及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

  “科学”和“民主”是四中全会对确保立法质量开出的两剂“药方”,必须在实践中贯彻落实。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立法部门收到了23万条意见,可见公众对于立法工作有强烈的参与意愿。而作为民主与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桥梁,立法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详细]

结语:全国人大常委会密集修法、加快立法,是为依法治国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将有效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我们期望,有关部门应创造更多条件,让公众能够有序参与立法进程,以民主的力量确保立法的质量,以立法的严谨保障法治的科学,在民主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中,共同见证法治中国前行的每一个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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