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实践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界定的。有人认为,对重大事项,法律只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权,并没有规定有界定权,因而由人大常委会界定哪些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重大事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复杂性等性质特点,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重大事项的内容和标准也不尽相同,地方组织法只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作了简单规定,并没有对重大事项进行具体的界定,因而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具体界定把握。
界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所必需。众所周知,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之所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法律地位性质,也为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提供了法理、公理上的依据。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就哪些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界定是完全必要的,是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必需。此外,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因重大事项的特点等因素,在对重大事项作出规定时,明确授权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如《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就明确作了此项授权。这充分表明,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具体界定是必要的,从另一侧面,也为县(市、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享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同时,也意味着享有重大事项的界定权。(浙江省松阳县人大常委会 钱明龙)
·四川开展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化解隐患
·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安徽出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青海政法委召开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座谈会
·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
·广州官员重大事项申报不实一律先停职
·广州官员重大事项申报不实一律先停职
·国家的哪些重大事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广东南沙:官员财产公示更名"重大事项申报"
·北京检察院认真接受人大监督 5年报告重大事项83项
·新疆阿克苏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