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背景
2013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横县和南宁市西乡塘区2家法院试点探索构建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的由公、检、法、司四机关参与的基层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一年来,试点法院共主持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共56件67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赔偿经济损失合计620万余元,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2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54人,减轻处罚11人。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100%,实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上访,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
政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
法周刊:为什么要开展刑事和解的司法联动机制?
林金文:社会矛盾凸显多发,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具体表现。治理犯罪,只有打防并举,宽严相济,才能标本兼治,我们要把是否善于做好社会矛盾化解作为衡量刑事法官政治上是否合格、业务上是否过硬、作风上是否踏实的重要标准。所以,人民法院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司法联动,为平安广西、和谐广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刑事和解程序,既克服了传统刑事司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足的现实瓶颈,又克服了传统刑事司法对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力度不够的弊端,调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宽处罚的积极性,充分保护了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刑事和解程序规定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宽处罚,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这对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但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的“分段包干”式流水作业,刑事和解程序自然经过上述三个工作流程,这就决定了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能否统一认识,步调一致是否一致。如果其中有一个机关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积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但不能化解,而且还可能进一步激化。所以,积极探索构建基层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全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是政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
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法周刊: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带来哪些变化?
林金文:开展刑事和解司法联动,加强了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推动了横向和纵向方面的协作机制创新。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组织领导下,试点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为载体,相互配合,共同合力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同时邀请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刑事和解,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促进刑事和解的积极性,提高和解的成功率。通过刑事和解还有效分流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案件结案效率明显提高。据统计,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横县人民法院刑事和解案件结案周期较去年同期附带民事案件平均缩短10天以上。
在试点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持达成和解的案件11件;检察机关主持达成和解的案件9件并决定不起诉,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78万余元;试点法院通过交通巡回法庭与交警队、人民调解室“联合和解”案件5件,赔偿金额211万元,检察院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检调对接”和解案件14件;对达成和解的案件,相关司法机关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试点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27次,会同其他部门对和解当事人进行判后回访60多人次,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充分保护了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坚决杜绝“花钱买刑”
法周刊:哪些案件适合开展刑事和解制度?
林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开展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过程中,我们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设立刑事和解程序的立法目的,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立法的目的落到实处,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被告人在犯罪之日前五年曾故意犯罪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了和解,也不能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办理,坚决杜绝了“花钱买刑”现象的发生。
探索设立刑事和解中心
法周刊:下一步的工作如何进一步开展?
林金文:要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创新。一是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渠道和方法。可以由联动部门共同拟订刑事和解程序工作流程,建立刑事和解材料随案移送制度等。二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通过组织、主持刑事和解无法达成协议,被害人一方确实生活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并及时落实司法救助,或者向党政部门反映,争取将被害人一方纳入低保,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探索设立刑事和解中心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可以在法院机关内设立刑事和解中心,在中心内体现和解法律文化,并将刑事和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刑事和解成功案例等以墙报、视频等形式展示,尽可能在刑事和解中心主持和解,适时向社会各界推介刑事和解工作。
(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韦宗昆 孙胜好 访谈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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