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诱发新型犯罪,在第四届金融检察论坛上,专家认为
金融司法要对接金融发展实践
“互联网金融创新给金融检察提出了新的问题。”近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的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2014年年会暨第四届金融检察论坛上,多位与会专家提出这一观点。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金融检察与金融创新”主题,就金融检察与互联网金融、金融检察与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该论坛由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广东省检察院主办,深圳市检察院承办。
互联网金融创新潜藏风险
据与会专家介绍,随着互联网等金融创新不断深入,金融犯罪问题也随之凸显。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检察官胡春健认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和监管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否则会存在较大风险,可能引发贪污、挪用、盗窃和洗钱等犯罪,还需注意利用P2P平台、众筹业务进行诈骗、非法集资等新类型犯罪。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是全国最早办理P2P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之一。该院检察长胡捷表示,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操作流程网络化、迷惑性高、涉案资金大、作案周期长等特点。
据上海市黄埔区检察院金融犯罪案件检察科科长樊蓉介绍,新类型网络金融犯罪还包括网络信用卡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网络炒汇、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网络恶意操纵证券价格犯罪等。这些犯罪呈现犯罪主体的专业性和智能化,犯罪手段的抽象性和高科技化,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扩散化等特点。
一些潜在的威胁也不容忽视。“虚拟货币被用于非法交易、洗钱、非法发行证券等不法活动也逐渐增多,交易平台存在安全与欺诈风险。”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战略发展处副主任李凯介绍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全世界日渐扩张给我国带来的风险。
上述问题都使检察机关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遇到不少难题。“如何及时准确地惩处各种新类型金融犯罪,遏制假借金融创新为名的不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检察来说面临严峻挑战。”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邵建东说。
法律适用面临难题
除了新型犯罪问题,法律适用困惑也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焦点。有专家提出,互联网众筹业务由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多个罪名,在定性上存在法律疑难。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宋伟认为,典型的股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本质差异。从行为实质分析,不宜对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作扩张解释。
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也浮现出来。一些人主张,对逃汇骗汇行为“在区内不认定犯法,在区外认定犯法”。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房长缨认为,由于相关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变化,对逃汇、骗汇、融资套利行为的刑法适用发生了变化,但简单地理解为在自贸区内难以发生骗购外汇的行为,是对自贸区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存在认识误区。
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付继博认为,当前上海自贸区特别规定许可的金融创新自然应当认定为合法并予以鼓励,未明确允许和禁止的金融创新应当依照“负面清单规则”不认定为非法,以在司法层面鼓励金融创新。由于刑法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给相关金融犯罪的认定带来不确定性,建议以司法解释列举不入罪的情形控制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认为,互联网金融犯罪认定应遵循一定规则。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改革等已改变了金融犯罪研究的方向,金融政策性的规定与渐变,对刑法适用提出了新课题。金融的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而防止风险的技术和立法相对滞后,影响了对犯罪的认定。解决此问题,原则上应以修改立法为根本,以司法裁量为补充。
有专家提出,我国刑法对于信托、基金、期货、金融衍生品领域犯罪调整尚属空白,刑事立法还不严密,刑罚配置还不合理。同时,刑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对金融机构有过度保护之嫌。法律对哪些群体予以倾向性保护需明确。阿里小微金融集团法务总监聂正军认为,支付宝、余额宝等互联网新金融业态有独特的创新优势,但目前存在对其保护不足的问题。
应对金融犯罪要有新思维
对于互联网金融以及新类型犯罪带来的挑战,该如何应对?
——完善监管措施化解法律风险。“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上的选择,对法律适用非常重要。”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说,当前要解决多头混业经营形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冲突,从而解决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并进一步完善立法和监管。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易明认为,创新每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部门都要依据其特征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则,为刑事法律的介入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处处长陆俊钊认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在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监管等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和隐患,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风险揭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互联网立法和金融监管等途径予以防范。
——明确打击防范的方针政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对于金融创新涉及的金融犯罪,应当确定打击、监控、防范的方针和原则。
樊崇义进一步提出,在办理涉及金融创新案件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如何应对电子证据带来的挑战。这涉及整个电子证据科学体系的完善问题,包括网络金融犯罪的证明对象、证明体系完成、证明标准确立、证据效力、收集方法和审查规则、电子证据的鉴定、运用规则等等。二是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如何合法合理实施。这不仅是金融检察要面对的问题,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用好证据办铁案,同时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金融检察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樊蓉认为,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带来的难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刑事管辖权的确定问题,网络的迅速发展撼动了传统司法的管辖基础。二是电子证据效力问题。三是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的边界把握问题。四是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检察部门的衔接与协调问题。对此,可采取四项举措:一是适当扩大犯罪地管辖原则。二是确立金融犯罪电子证据基本规则。三是完善网络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四是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检察部门沟通机制。
——检察机关应对要有新思维。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性金融监管仍需完善、自贸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更充分,金融检察应发挥更大作用,从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要以法治思维认真对待金融创新,正视金融创新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交易规则的冲击,这就需要司法来熨平法律滞后与金融创新之间的褶皱,通过实践来合理界定金融创新的边界和范畴。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当为金融创新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金融检察要对接我国金融发展实践,要和金融业界勠力携手,共同推动我国金融法治环境的建设。”(关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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