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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召开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座谈会

2014-10-16 08:19: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玛赤林指出,西藏认真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30年制定了290余部法规,依法治藏进程稳步推进。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白玛赤林指出,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近50年来,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西藏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自治权,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创造了西藏历史上一个又一个奇迹。

  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搞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建设,先后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拉萨市促进民族团结条例》、《关于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决定》等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290余件,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教育、语言文字、文物保护、生态环保等各个方面,为维护西藏局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西藏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当前,西藏全区上下正在深入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切实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效和保障作用。”白玛赤林介绍,西藏认真落实政治上充分享有的自治权,在各级人大代表和干部选配中充分体现尊重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目前,自治区2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14名,占70%;自治区人大常委会44名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25名,14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少数民族8名;34244名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31901名,占93%以上;29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26名,占89%以上。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昔日的农奴成为新西藏的主人,历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记者 廖卫华)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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