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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山法院:巡回审判 近民便民促和谐

2014-10-13 15:30: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广西法院网 

  近年来,广西省合山市人民法院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充分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路线方针,把审判从法庭开到村庄、田间地头和矿区,体现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司法情怀,有效促进了合山社会的稳定和谐。

  法官面对面 近民更便民

  覃某因工伤致残失去性能力,妻子黄某离家出走并与他人同居生子。2014年7月,覃某接到合山法院的应诉通知,他被告知妻子黄某起诉要求与其离婚。为方便身患残疾的覃某参与庭审诉讼,今年8月5日,合山法院把庭审现场迁移至覃某家中,认真审理了这起因“性福”导致的离婚案。

  覃某与黄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不料2009年覃某却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导致残疾,下半身几乎不能行走,同时也失去了过夫妻生活的能力,为了不守“活寡”,黄某便丢下小孩和丈夫离家出走,不久后与隔壁村的男子生育了一个女儿。

  庭审过程中,法官向黄某询问其与他人同居生子是否属实,黄某均一一承认,法官对黄某没有尽到妻子责任并在夫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就与他人同居生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覃某在庭审中也认为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要支付从黄某离开家时小孩到成年的抚养费。在法官的教育和悉心调解下,黄某自觉理亏,对覃某提出的每月给儿子500元,并一次性付清共计15年9万元抚养费的调解方案无异议,并承诺在两个月内付清,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签字离婚。

  为进一步做好覃某的情绪疏导,合山法院判后回访工作小组还在案后对覃某进行了回访,主动了解覃某当前面临的困难,并鼓励覃某重新振作。

  以案说法 授人以渔

  2013年11月底,合山市桂中机器厂区因一起供水改造工程引起名誉纠纷,在厂区内闹得沸沸扬扬。为还厂区清静,进一步普及法律常识,合山法院北泗法庭的法官和干警带上国徽和法槌、打印机等前往厂区,就地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该厂区的生活用水主要靠抽取地下水,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为此,厂区将供水改造工程交由供水公司负责。因涉及每个住户需缴纳200元的水表等材料费,杨某和何某认为负责人蒋某不仅没有维护好居民的利益,反而帮助供水公司榨取住户钱财。于是两人便在厂区内散步谣言,还写了一份大字报列举蒋某的罪状并在厂区人群密集处张贴。蒋某一怒之下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杨某、何某二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双方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百余名群众认真旁听。因双方当事人均近80高龄,释法明理需要更加详尽、仔细。于是,法官放慢说话速度,结合本案案情,从情、理、法多角度条理清晰地为当事人双方慢慢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杨某、何某方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蒋某愿意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合山矿区、厂区落寞后,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消退,法官当即决定组织办案书记员、干警将事先准备好的法律常识宣传单向群众发放,并现场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法官还根据群众提出的诸如相邻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抚养赡养等问题进行以案说法,有效发挥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实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多元调解 案结事了

  2014年8月25日,在合山法院第二审判庭里,两位年迈的老人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握手言欢。

  小斌的母亲黄某与父亲谭某两年前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父亲谭某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小斌的抚养权则判给了母亲黄某。然而,母亲黄某在离婚两个月后因病去世,小斌的身心再次遭受巨大的打击。此后,小斌的外公便担起了照顾小斌的责任。同是爱孙心切的小斌爷爷谭某担心家中的“独苗”被亲家“抢走”,要求变更小斌的抚养权,两家人争执不下,并为此闹上法庭。

  立案后,承办法官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及村委会了解情况,得知自小斌出生后便一直与外公住在一起,母亲的家人也一直尽心尽责的抚养孩子,并努力为适龄的小斌创造条件就读小学。而小斌父亲瘫痪在床,生活全靠年近70的双亲护理,小斌的爷爷谭某年老体弱,照顾儿子已是相当吃力,照顾孙子小斌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争夺孙子的抚养权也主要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担心家中“香火难继”。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对小斌万般疼爱,法官意识到本案有调解的希望,便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突破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拉家常的方式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积极疏导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最终,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两家人重归于好,小斌依然归外公黄某抚养,爷爷谭某有定期探视的权利。

  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合山法院进一步深化巡回审判工作,积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主动了解纠纷的真正原因,辨法析理进行调判,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使案件的解决既符合法律规范又近乎人情,既符合法律原则又为群众称赞,既有利于矛盾的调和又有利于社会和谐因素的增加,使社会关系更趋于稳定、融洽、和谐。(韦志娟)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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