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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举证责任要区分

2014-10-13 10:18: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5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毋庸置疑,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仍存在争议。作为对方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是否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也需要认真探讨。

    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当然要适用刑诉法的证据规则,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定案的证据应确实充分。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这种程序所针对的是物,而不是人,因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对物之诉,应当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承担举证责任。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固然不错,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时相关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也是理所当然。但这种程序毕竟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不以定罪为前提的、对物的一种诉讼,要使全案证据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未免过于苛刻,且没有必要。因为该程序是为解决追逃、追赃难题而设计的一种变通程序。从性质上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兼具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两种属性,所以对该程序中举证责任主体和证明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采取一种立体、综合的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没收申请中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存在的事实以及犯罪事实与违法所得的实质联系,检察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证明程度上达到“两个基本”的证明标准。具体来说,一是要提供基本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犯罪事实的存在,且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追诉。二是要提供基本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即证明这些财物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三是要证明财物的具体种类、数量、所在地等详细情况。

    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没收申请所提出的异议事项,根据民事诉讼原理,一方面利害关系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这种举证责任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具体来说,一是必须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是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属于自己所有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达不到“优势证据”标准的,则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曹样婷 强怀忍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