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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先行先试探索跨国(境)追逃追赃经验

2014-10-13 10:11: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我国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相当部分呈现出跨国跨境化的趋势,一些贪腐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携款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国(境)外的案件日益增多,已成为反腐败斗争的突出问题。今年3月,最高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追逃追赃工作放在与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待,坚持不懈把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

    日前,记者走访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和司法协助处了解到,自1989年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就十分重视追逃追赃工作,毗邻港澳的地理条件使得跨国(境)追逃追赃工作得以先行先试,并逐步探索出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中外联手追缉外逃贪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各国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人们出入境极为便利,这也为一些贪官及其他犯罪分子潜逃国(境)外和转移赃款赃物到国(境)外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2003年9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运南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单位受贿罪被南海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时任南海区置业公司总经理的李继祥闻风而逃,于同年9月30日从香港出境,外逃至澳大利亚,并加入澳大利亚国籍。

    据调查,李继祥在任职期间与李运南合谋,非法挪用南海区政府住房基金4000余万元,通过在香港成立公司,并经多家外贸进出口公司将公款转至香港、澳大利亚等地。1999年,李继祥亲属和李运南亲属均移民至澳大利亚,李继祥、李运南成为名副其实的“裸官”。

    2005年10月,经最高检批准,广东省检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商请协查李继祥及其家属在澳大利亚移民及资产情况。2个月后,李运南因犯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单位受贿罪被南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为惩治外逃贪官李继祥的犯罪行为,并追缴其犯罪所得,广东省检察院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请求澳方依法追诉已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李继祥。

    2007年6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应中方请求,对李继祥及其家属、李运南的家属在澳大利亚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涉案房产、书证、物证及银行存款。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资产约630万澳元。为搜集相关证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委派两名调查员到广东,调取了李继祥挪用公款过程中涉及的16位证人的证词。

    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检察官指控李继祥涉嫌洗钱等犯罪,案件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地方法院进行预审听证,以裁定该项指控是否被最高法院接受审理。预审听证取得成功后,在法律的威慑下,李继祥前妻黄某等人自愿放弃其名下的涉案财产。2009年11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首席运营官武安德到访广东,将一张面额为416万余澳元的支票交给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澳方正式将李继祥转移的大部分犯罪资产返还中国。

    2011年7月,李继祥案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广东省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组织包括办案检察官在内的13名证人在广州通过远程视频向法庭作证。陪审团于同年9月13日裁决李继祥被控9项罪名成立。李继祥因洗钱罪被判处监禁14年,至少入狱10年,因利用犯罪收益罪被判处监禁12年,至少入狱9年。上述刑罚于2011年9月13日起同时执行,9年内不准获假释。

    “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他们绳之以法。”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其路线图一般是:用权谋利→聚敛财产→亲属先行→转移资产→准备护照→择机出逃→谋取外国身份。为了出逃,他们或持公务护照以因公考察名义出国并逾期滞留不归;或持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出境,以旅游、探亲等借口逃往国(境)外;或用虚假身份办理真实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逃往国(境)外;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护照、港澳通行证蒙混逃往国(境)外;或通过偷渡等方式逃往国(境)外。

    四种方式加大追逃力度

    广东省检察机关近3年共抓获外逃国(境)外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8人,这主要归功于检察机关不断加大追逃力度,也凸显了广东检察机关追逃工作的成效。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追逃方式主要有4种:引渡;以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遣返;通过异地追诉实现境外缉捕的目的;劝返。

    2002年,为躲避追捕整容换貌的陈满雄和陈秋圆被广东省检察机关从泰国引渡回国受审。这两人分别是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和原法定代表人,两人涉嫌挪用公款达7.1亿元。引渡作为最传统的追逃方式一直是检察机关追逃的基本方式之一。目前,中国已经与3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是这些国家多是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仍未缔结相关引渡条约,这也制约了跨国追逃工作的开展。

    为了在无引渡合作关系的国家实现对逃犯的遣返,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在探索和尝试引渡替代措施,即以逃犯违反所在国的移民法为由,请求该国有关司法执法机构以遣返非法移民、非法入境者等方式将逃犯遣送回国。2011年7月,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努力下,加拿大采用移民法替代措施,将我国在逃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遣返回国追诉。此案就是以赖昌星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遣返的典型案例。

    通过跨国追诉合作实现境外缉捕的方式是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多次成功追逃的重要方式。在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的境外追逃中,便运用了跨国追诉合作的措施。因为余振东的行为不仅在中国涉嫌犯罪,同时也触犯了美国刑事法律,广东省检察院在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的领导和支持下,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有力地支持美国司法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最终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此背景下,余振东自愿接受遣返。

    还有一种跨国追逃方式便是劝返,也就是检察机关委派侦查人员在逃犯所在国司法执法机构的协助下,劝导、说服逃犯自愿回国,或者通过逃犯亲友、所在单位的领导规劝逃犯自愿回国投案。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逃犯如果属于回国投案自首的,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广东省在这方面已有多个成功劝返案例。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科原科长林丽冰,1997年与李运南共同挪用南海区住房中心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2003年6月,林丽冰持中国护照前往加拿大,后取得了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在申请成为加拿大公民时,加拿大移民局根据广东检察机关提供的林丽冰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拒绝了她的公民申请,同时拟取消林丽冰的永久居留权。林丽冰委托律师提起移民诉讼,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移民诉讼必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广东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抓住机会,一方面从法律、政策和情理多个角度进行劝说;另一方面与加拿大皇家骑警进行紧密合作,形成法律威慑力,促使林丽冰自愿接受劝返,于2012年2月回国投案。

    做好防逃工作防患于未然

    广东省检察机关根据多年追逃的工作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腐败犯罪跨国(境)特点和国际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现状,主要通过3个方面加强追逃工作:一是加强与国(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充分运用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途径,拓宽境外追逃追赃的渠道和方式;二是加强与公安、边防、交通、民航、电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借助公安在技侦手段、信息资源、社会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开展追逃;三是对外逃国(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发布红色通报,积极促请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协助缉捕遣返。

    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跨国追逃要与追赃相结合,注重根据个案特点选择司法合作策略,积极探索引渡的替代措施,综合运用移民法手段、跨国追诉合作或者劝返等有效方式,达到将逃犯缉捕归案的目的;同时,要积极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请求外国司法机构调查和追缴被逃犯及其亲属非法转移的犯罪资产,切断其经济来源,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追逃工作要做好,但防逃工作更重要。”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能严格监管党员干部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严禁党员干部一人拥有多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私护照等。

    为防范涉案人员潜逃出境,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初查阶段,就对可能外逃的涉案人员的出国证照、亲属范围、业务往来人员等情况进行排查,并加强与边防、口岸的密切合作,及时互通信息,严防监控漏洞;立案侦查后及时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发现有出逃情况的,第一时间进行边控、网上追逃。同时,要求办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职务犯罪线索分流、初查、侦查等环节依规控制知情面,防患于未然,切实预防贪腐犯罪嫌疑人外逃。

    ( 记者 朱香山 陈云飞 制图 王鲁坤)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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