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牛肉”、“瘦肉精”、“假酱油”、“地沟油”、“毒豆芽”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背后有关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行为凸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大量报道、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为进一步加大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力度,解决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9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案件座谈会,分析了当前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形势,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重点讨论了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案件的重要意义、应遵循的原则、危害后果的具体认定标准、适用法律、建立和完善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等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并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
《纪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纪要》提出,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统一证据标准、严格区分责任、突出查办重点、注重办案效果等四项原则。《纪要》强调,《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凡符合《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均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纪要》还特别明确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危害后果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他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标准。
《纪要》最后还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中要继续加强联系,紧密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互通工作情况,交流沟通意见,解决有关问题。省高院、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要以查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为突破口,切实加大对下指导工作力度,努力推动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健康发展。
据了解,该《纪要》在全国尚属首例。该《纪要》的下发不仅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增强监管意识、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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