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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城检察:多措并举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瓶颈

2014-10-09 14:39: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陕西政法网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时,往往会遇到救助资金来源不稳定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门槛高等问题,使得有些急需要救助的对象被拒于救助的门槛之外。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这些瓶颈问题,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和该院检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强化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为有效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该院及时转换工作思路,高度重视,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列入全院总体工作部署,多次组织控申、侦监、公诉、监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分析渭城辖区的现状,落实措施,并引导干警转变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办案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做到在及时解决群众法律诉求的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努力解决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实实在在地把涉检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解决到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一是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该院成立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及侦监、公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检察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管委员会负责筹集、管理、使用检察救助基金,为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开展和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困难提供根本保证。二是开通刑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针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济基础不好,没有支付赔偿能力,以及我国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不知悉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该院在加大救助工作机制宣传、积极受理救助申请的同时,还鼓励办案人员耐心细致、主动深入地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经济及获赔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迅速汇报院领导决定是否给予救助,以求及时抚平被害人家属的精神创伤,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三是针对被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多样化的救助方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遗属,根据其生活、医疗救治严重困境的实际状况,采用发放救助金的形式实施经济救助;对于因犯罪行为侵害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及时联系协调精神卫生、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治疗和辅导的心理救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生活来源和保障、且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采取联系街道、居委会等积极为其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等问题的监护救助。

加强沟通,协调解决,不断增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合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该院积极争取上级机关的支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借助外部力量,形成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合力。对于情况紧急的救助对象或数额不大的临时救助,通过从专项救助基金中解决、发动干警捐款或办案部门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的方式,保证在第一时间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对于数额较大且情况较为紧急的救助对象,则采取从专项救助基金中垫支的方式,力求以最快的速度落实救助措施。与此同时,加强与民政、教育、社保、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衔接,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救助对象予以救济和帮助,充分发挥了政府、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共同救助。

通过这几项措施的落实,使得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成为该院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环节。(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孟伟 吴萌)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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