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司法实践中,审判权运行行政化问题违背了这一客观规律,其主要表现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和上下级法院审级关系的行政化。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必须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去行政化。笔者认为,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重点在制度建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实施法官任职终身制。中央有关司改文件已明确表示,对法官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实施法官终身制,将法官等级作为法官级别高低的唯一标准,并以此为依据享受相应待遇。应承认和崇尚法官的法律权威,确保法官享有“高人一等”的地位,避免因法官政治待遇低于行政管理人员而遭遇干扰。
实行法官员额制。最高人民法院可根据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设置相当的法官员额。同时,在人员的分配上,本着增强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审判组织高效运行的原则,中级法院从事审判与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酌定以85∶15的比例为宜。压缩现有司法行政人员,将具有审判资格的干警尽量充实到审判一线,以增强审判力量。对于司法行政人员,可按照公务员招考模式进行招录,符合相应的条件后,可以转任为法官。
建立固定合议庭和专业合议庭制度。加强和完善合议庭的职能,其目的在于审与判的统一和权与责的统一。要实现这个目的,关键在于让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均集中在合议庭手中。在合议庭的组建上,可采取“1+1+2+x”的模式,即1名审判长、1名主审法官、两名法官和若干名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指案件送达员、诉讼保全员和随案书记员等,可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各合议庭另配备1名跟庭书记员,由合议庭调配、管理和使用。
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要摒弃审判委员会的行政色彩,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是审判职务而非行政职务,应从审判长或法官之中选拔一些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委会委员。为提高讨论案件的效率,在审判委员会成立相应的专业审判委员会,该专业审判委员会应以合议庭的形式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委员选任后,实行年终考核制,考核不合格者,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后建议人大免去委员职务。另一方面,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后备人才库,健全后备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机制。
建立辅助审判运行的诉讼服务制度。建立大诉讼服务中心,对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诉讼保全、流程管理、执行信息查询等由大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将琐碎的司法事务从法官的工作中剥离出来。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法院内设立民事、刑事、行政等专业法官会议,对裁判文书签发前,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发现的存在瑕疵的案件,召集民事、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作为合议庭裁决案件的参考,以制度保障案件质量和公正裁判。(作者系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曲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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