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扩大范围三次降低门槛
海南法援办案数六年增五倍
吴桂兰一家祖祖辈辈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美兰上村。2004年,吴桂兰与男友未婚生育一女,仍生活在美兰上村并承包土地。2014年7月,土地被征用,吴桂兰却未分得5000元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多次以“外嫁女不享征地补偿款”为由拒绝给付。吴桂兰一家五口人,月收入只有2000元。无奈之下,吴桂兰想到寻求法律援助。
这是一起因征地拆迁补偿引发的典型案件。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吴桂兰家人均收入只有400多元,全家以务农为业,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介入后,帮助吴桂兰于2014年9月16日拿到全额征地补偿款。
“为了让更多的人群得到法律援助,海南以地方立法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先后四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三次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近日,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汉梅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汉梅介绍,早在2007年4月20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就转发《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7类人群认定为经济困难,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将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7项内容纳入到海南法援事项范围,同时,确定海南法援经济困难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将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等纳入法援范围。
“2010年4月16日,在《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王汉梅介绍说,包括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已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放宽至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
2014年3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决定》,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妇女请求损害赔偿列为新增范围。
与此同时,修正案还将海南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线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海口市、五指山市、文昌市、保亭县也已将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海南省还新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进一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近年来,海南省在不断扩大法援范围与调整法援标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海南省司法厅厅长屈建民介绍说,海南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从2007年的仅2767件,到2010年的10112件,再到2013年的16273件,逐年大幅上升,越来越多的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服务。
屈建民表示,经过几年的努力,海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被省委、省政府列为2014年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之一。继2001年之后,海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第二次入选为民办实事项目,这也是2014年海南省政法系统唯一入选为民办实事事项的工作。(记者 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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