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该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把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9月23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该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专项报告,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刘铁流报告了2011年以来工作情况。据了解,2011年1月至今年6月,该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当事人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3398件,依法提出抗诉428件,法院再审审结352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结案25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8件,法院采纳354件。加强对国有资产、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依法监督相关案件1048件,为国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9.55亿元。
就检察机关如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决议》要求该省检察机关认真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监督审判机关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依法开展对审判人员审判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保障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着力解决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诉讼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办案力量配置,改善队伍人员结构,提高民事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
(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胡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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