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80名出借人起诉“老赖”获支持
上海首例网络平台贷款催收案宣判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撮合下,80名出借人与李某达成50万元的借款协议,但此后李某并未按期还款。为此,众多出借人将各自的债权转让给P2P平台,由网站集中向法院起诉维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沪上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作出判决,李某应归还借款本金4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李某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荣公司是一家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网络平台的企业,公司建有一个专业的P2P网络借贷网站。通过该网站,不同的出借方可将各自小额闲散资金聚集在一起出借给资金需求方从而获得投资收益。
2013年7月,李某在该网站与80位投资者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这80人共计向李某出借资金50万元,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年利率21.99%,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协议还对逾期还款的罚息和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吴某和上海清川塑胶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李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协议还约定,在必要时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债权无偿转让给点荣公司,由该公司统一向借款人追索。
此后,80位投资者通过网站向李某放款50万元。然而,在支付了两个月的本息后,李某就再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点荣公司为此多次派人向李某追索余款,但李某和其担保人均避而不见。80位投资者于是将各自的债权转让给P2P平台集中起诉。点荣公司遂将李某和吴某、清川塑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本金42万余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由于李某和吴某、清川塑胶公司均未到庭应诉,法庭缺席审理了本案,对点荣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法院审理后认为,全体出借人与李某通过涉案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借贷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现李某仅履行两期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本金、偿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赔偿律师费之责任。鉴于全体借款人已将系争债权转让给点荣公司,故被告李某应向点荣公司承担上述责任。而被告吴某和上海清川塑胶公司作为保证人并未按约主动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对李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汤峥鸣)
■名词解释■
P2P网络借贷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 的缩写,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型,其正式中文翻译为人人贷。而P2P网络借贷即来源于P2P借贷,是其网络操作版本,指个人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撮合向他人提供小额借贷的商业模式。
■连线法官■
警惕P2P网络借贷风险
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各种P2P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出现,成为民间借贷的网络版。本案主审法官、黄浦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沈澜指出,本案中P2P平台虽然通过无偿受让债权,保障了众多出借人的利益,但从案件的审理来看,P2P网贷行业所隐含的各种法律风险仍然值得关注。
沈澜说,由于目前对P2P行业的监管主体尚不明确,使P2P平台这一金融模式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的监管之外,处于一种监管真空的状态,一旦平台运营模式不当极易踩到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
同时,一些P2P网贷平台为吸引出借人进行投资,通过一系列资本保障计划,降低出借人的资金风险,但由于不少借款人及保证人信息不完善,致使被告下落不明,而且因缺少担保财产,此类案件的执行也存在困难。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100%本金保障计划与风险资金池等制度设计,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P2P平台的运营风险。一旦网站坏账率积累到一定程度时, 轻者将会导致网贷平台关闭,出借人血本无归,重者将会波及国家的金融体系。
针对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沈澜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民间借贷是一国资本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考虑到P2P网贷平台已在我国金融市场形成一定规模的现实,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运营规则。二是建立P2P网贷平台之间的征信合作体系。应明确规定只有通过了信用评级的借款人才能进入P2P网贷平台,同时可在P2P行业内进行征信系统的合作, 实现客户信用资料共享,建立征信合作体系,避免了信用不佳的借款人所带来的风险。三是构建客户、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三方合作平台。可倡导由网贷平台、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的合作,建立三方合作平台。如放贷人在向借款人放贷前,可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商业保险,防止借款人违约。而一旦借款人违约,保险公司可在向出借人理赔后,对借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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