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少立案难逾期不赔多发考验制度设计合理性
天津首试基层院自赔案集中管辖
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一方是威严强势的公权力,一方是先天弱势的赔偿请求人。
这是一个寥寥可数的数字,近年来,全国每家基层法院平均十年才会发生一件自赔案件(即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如何让赔偿请求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如何让法院高效立案公正赔偿,无疑在考验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今年9月1日起,天津市在全国率先试点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按照行政区划,分别集中到3个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在不影响审级程序的情况下,基本完成基层法院自赔案件跨区域去行政化进程。
据天津高院赔偿办主任王友莉介绍,近年来,全国基层法院每年自赔案件总数平均在300件左右,按照全国3115个基层法院计算,平均每个基层法院每年审理0.1件自赔案件,也就是说,一个基层法院每10年才会发生一件自赔案件。而天津基层法院年均件数还低于全国平均数。
记者了解到,2011年至2013年,天津16个基层法院共审结自赔案件36件,其中两个基层法院共有17件,占全部案件的47.2%,有8个基层法院连续3年没有案件。
法律规定,自赔案件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理赔,赔偿义务机关一旦不依法受理,就会出现逾期案件。但司法实践中,立案难、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情况多发。近3年来,天津基层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应予受理而未受理,最终被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受理的占全部自赔案件的19.4%,而基层法院不及时作出赔偿决定的逾期率为33.3%。
今年5月,在天津召开的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座谈会上,天津高院就基层法院自赔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作了专题汇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可在天津先行先试。
在王友莉看来,将立案权交由与原司法行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减少了来自本辖区政府等部门的外部压力及来自赔偿义务机关内部的干扰,可最大限度避免立案难,解决逾期不立案问题。制度保障防范案外因素对国家赔偿工作的不当干预,可以减少赔偿请求人对国家赔偿案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司法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违法标准的把握,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等,裁判尺度存在差异,集中管辖便于统一裁判尺度。
“集中管辖解放了大部分法院的审判力量,克服了人员闲置、机构空转问题,节约了资源。”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穆春旭坦言,有管辖权法院的法官办案数量增加,经验得以丰富,办案人员相对集中,有利于审判指导和业务培训,有利于打造专业化的国家赔偿审判队伍。
天津高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集中管辖法院国家赔偿小组设在审判监督庭,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依照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自赔案件。
意见明确,赔偿请求人应当直接向集中管辖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收取其申请材料并发集中管辖告知书,同时将材料于3日内向集中管辖法院移交。
鉴于实行集中管辖后管辖法院有所变化,为避免赔偿请求人因管辖权的变化丧失诉权或增加诉累,集中管辖告知书在告知赔偿请求人集中管辖制度的同时,也要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证明,赔偿义务机关转交申请材料的职能,免除了赔偿请求人再次向集中管辖法院递交申请的诉累。
据悉,目前,天津高院已就基层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业务培训、沟通指导、检查督导等事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集中管辖制度在天津顺利实施。本报记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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