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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加大追赃追逃力度切断腐败分子后路

2014-09-28 08:28: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检加大追赃追逃力度切断腐败分子后路

职务犯罪在逃人员多数逃往美加澳

9月14日起,网上不断有消息传出河南省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已失联月余,当地随后证实目前警方已成立专案组进行排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几天后的9月1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防办主任杨红彦被当地政府证实无故离岗7个月。目前,杨红彦已被当地警方网上追逃。同时,该县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介入侦查。

近年来,我国官员频发外逃事件,无论是其本身涉嫌何种犯罪,或是其家人移居海外,备受公众关注。

与此相对应的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了对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外逃贪官及其转移到海外资产的追逃追赃也成为我国政府和政法机关工作重点。

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赃追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追逃追赃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赃追逃专项行动,是我国惩治腐败大环境下震慑职务犯罪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提升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

频繁释放加大追逃追赃信号

今年以来,最高检通过在公开场合表态、出台相应文件等方式,多次释放出加大职务犯罪追赃追逃工作力度的信号。

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曹建明作报告时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

全国“两会”期间,曹建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将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积极探索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3月17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本地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

5月14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同时也要切实采取措施把追逃追赃工作抓上来,确保在2013年的基础上有新进展,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7月2日,最高检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要求,检察机关要从反腐败工作大局出发,真正把追逃追赃放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在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坚决追缴赃款,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7月25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将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

此外,为健全潜逃境外人员备案统计制度,加强对重点省市境外追逃工作的指导,最高检还制定下发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防范外逃和境外缉捕追赃工作指导意见》。

“无论是基础性工作的信息摸底排查、制定规范文件明确要求,还是强调履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都体现出检察机关完善追逃追赃程序,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的决心。”黄京平说。

违法所得没收适用仅一案例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而今年1月至6月,仅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潜逃境内外的犯罪嫌疑人已抓获320名。

统计显示,这些职务犯罪在逃人员多数集中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了这些国家的国籍或永久居住权,而这3国都没有与我国缔结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给侦查和缉捕工作增加了难度。

记者了解到,围绕重点追逃对象和重点追逃国家,最高检近年来与93个国家检察机关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未来将进一步巩固拓展国际合作平台。

最高检还提出,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境外在逃人员的社会关系、资产状况等基础信息收集工作,保证工作的持续性,探索“案随人走”工作机制。将有效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并主动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各个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不给在逃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黄京平认为,这些年,我国检察机关在追逃追赃方面做出不少努力,但仍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如有些基层检察机关重办案轻追逃追赃,一旦犯罪嫌疑人逃到境外,侦查工作就会陷入僵局,与相关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形成相关的合力,从而影响办案效果。

此外,尽管新刑诉法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实施已经将近两年,但这一程序的法律效力仍未得到有效发挥。

记者发现,在公开报道中,适用违法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一例。8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缺席情况下作出判决,没收其违法所得。李华波被称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

“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普通审判程序相比,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证据标准和审判标准上都应该有所不同。但司法实践中,这一差异并未体现出来,直接影响到程序的适用。”黄京平说,徒法不足以自行,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应当及时总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经验,出台细则或规范文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真正使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发挥追赃的效果,切断在逃犯罪嫌疑人“逍遥”途径,迫其自首。本报记者蒋皓刘子阳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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