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是全国八大民族省区之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全省少数民族常住人口约125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36.11%,有3个民族自治州、11个民族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55.5%。这一基本省情决定了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省全局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贵州民族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新阶段。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据统计,贵州现行有效的配套法规规章87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件、自治条例14件、单行条例69件、变通规定1件、地方政府规章两件,省级层面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中也大都有关于民族方面的内容。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为贵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围绕2012年国发2号文件对贵州“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结合省情实际,贵州省积极探索通过专项立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过深入调研,《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如期列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将于年内正式颁布。这一富有贵州特色的立法项目,将成为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出台的、专门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记者王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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