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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执法被投诉,未能提供记录者认定有错

2014-09-25 08:51: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今年6月3日11时许,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田玉虎与同事出警,刚出值班室就被日前行政拘留的黑某74岁的父亲抓住腰带摔打,并高声喊叫“警察打人了,警察把我的手用刀子割破了。”当时,引来百余名围观群众,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带到值班室,黑某的父亲又装病躺在值班室地上。

    “幸亏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全程录了下来,否则我将百口莫辩。”田玉虎说。像这样遭受委屈的事例,在基层民警现场执法中屡见不鲜,而通过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可以有效破解这一现实难题。

    执法记录仪是对民警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可全程记录民警执法的真实过程。为规范使用,2013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台了《宁夏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明令执法记录仪“出警必带必开,处警必用,资料必存”。特别在实施过程中,硬性规定“民警因现场执法行为引发投诉的,凡不能提供现场执法记录证实其执法行为合法适当,即认定其有过错”。这一“硬杠杠”亮出了“警示牌”,有效督促了民警佩戴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目前,宁夏一线执法民警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已成为自觉自愿、习惯性的规范行为。

    对于执法记录的管理,宁夏统一使用音视频管理系统。现场执法信息音像资料单机保存在所用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自动导入默认的文件夹下;网络保存采用执法记录仪连接后自动存储在音视频管理系统民警相应的FTP文件夹中。

    虽说宁夏在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实施、信息存储管理等方面有了规范的制度体系,但笔者在日常督察、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民警在执法记录仪使用中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多名民警现场执法却只有一人佩戴执法记录仪现象,造成现场视频录像不全。在动态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记录仪断电或民警视线角度、站位的不同,一人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很难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因此,必须要求至少两人同时佩戴执法记录仪交叉站位,有利于全面反映民警执法真实过程。

    另一方面,按照《宁夏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要求对不构成案件的非办案活动中形成的现场执法记录信息,自警情处置完毕或执法活动结束后保存1个月;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在非办案场所进行的现场执法办案活动形成的现场执法信息音像资料,自现场处警之日起,治安案件保存6个月,刑事案件为1年,必要时刻录成光盘存储。但民警处警后,往往存在未能及时将执法音视频记录按要求存储,事后由于值班交替等原因丢失记录信息。从以往受理的投诉情况来看,一部分投诉案件并非发生在当时,往往于数日或更长时段内。当初现场执法记录的信息一旦丢失,又会造成工作被动。所以,民警要严格按照规定养成对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一案一存储的习惯。

    (石万忠)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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