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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014-09-19 09:26: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最严格监管就要有最严厉处罚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最严格的监管就要有最严厉的处罚。要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才能使违法者望而却步。

    法律责任部分罚款幅度太大

    “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罚款幅度太大,造成寻租空间太大,也不严谨。”信春鹰委员说,食品安全法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安全,一定要多听不同群体的意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在强调食品安全的同时,一定要考虑监管成本,这个成本短期看可能是企业成本,长期看就是群众的生活成本,因为这一成本一定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龚建明委员认为,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最低处罚值与最高值之间跨度太大,如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15倍以上30倍以下等等。权力空间太大容易滋生腐败。如果这样规定,法律会预留给行政执法人员太大的操作空间,建议设定二至三个数量级空间即可。比如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15倍以上18倍以下等等。这样可以减少违规违法者到处求人说情的机会,也可以防止少数行政监管者进行公权力寻租。

    违法成本太低没有威慑作用

    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拒绝、阻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唐世礼委员说,上述规定对违反者的罚款为“二千元以上”,标准太低,与“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的修订法律思路相距甚远,违法成本太低,没有威慑作用,对于杜绝违法行为实际意义不大,建议提高处罚标准。既然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就要有最严格的处罚。

    列席会议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浩也认为,修订草案对有些违法行为处罚比较轻,比如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罚款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死猪、死羊让人吃下去,是对人的健康权的严重侵犯,应加大打击力度,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太轻。

    “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力度仍显不够。”韩晓武委员指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越来越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惩处力度不够。一般来说,企业监管其产品安全的成本高于其所面临惩罚风险的时候,企业就可能选择放松监管违规生产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当某一行业违规成风,又缺乏明确的惩罚机制,行业内商家就容易倾向于认为这种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分摊到每个商家头上的是极小的,进而导致更多违规行为的产生。法律必须要起到震慑作用,否则就会助长侥幸心理。必须重典治乱,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这样才能使违法者望而却步。修订草案在处罚力度上虽然大大加强了,但还存在一定问题:有些该加大惩处力度的还没有加大,有些是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来论处。

    对违法企业责任人也要重罚

    侯义斌委员建议将修订草案法律责任中的经济处罚再提高一倍。

    “我把修订草案法律责任的处罚仔细研究了一下,现行法律法律责任的经济处罚大概是1∶5,假一罚五。”侯义斌说,修订草案修改为假一罚十,这还不够,因为假一罚十是几千年来我国在商业上最基本的规则,在现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假一罚十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建议修改为假一罚二十甚至更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静说,要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偏轻,甚至2009年设定的处罚到现在也没有变,有的只规定处罚2000元以下,没有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建议取消几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违法者至少处以万元罚款。

    张少琴委员说,修订草案列出了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处罚条款。但有些条款没有明确罚款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企业主要责任人。考虑到生产经营活动主体有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国有企业等,为了强化法律威慑作用,建议处罚条款中明确对违反本法的企业主要责任人处以重罚。

    “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多用吊销执照的办法。”杨邦杰委员说,发达国家为什么税务管得那么好?因为只要偷税漏税,可能就要破产。

    多用刑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董中原委员建议,法律责任部分减少行政处罚的表述,将大量的处罚事项纳入刑法调整范畴。要确定政府责任是制定标准和进行监测、监管;企业责任是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违法者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将终身禁入市场。因为危害食品安全不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是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或过失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行为。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本质上弱化了刑法的威慑和制约力,并没有让责任人意识到食品生产与刑事责任的直接关联。乱世应用重典,否则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彻底改善。(记者 陈丽平)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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