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审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 防恶意和解损害权利人利益
重庆市四中法院创新举措提高执行和解自动履行率
记者17日从重庆市四中法院了解到,今年来,该院创新工作举措,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执行和解自动履行率。
据了解,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该院要求执行人员对其合法性和实际履行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保证履约的财物或第三人进行担保,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协议,以保证协议内容能按时得到实现。同时,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的权利,被执行人仍应履行,防止义务人恶意和解损害权利人利益。约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则要另外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加重被执行人不履约的成本。对协议分期履行的,约定如被执行人第一期义务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被执行人假借和解拖延执行。
此外,对于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要求执行法官采取电话追踪、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发现怠于履行情况,及时恢复强制执行,全力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态度顽固、有执行能力而消极履行、怠于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按照规定采取查封、冻结、搜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手段,迫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充分利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不实申报财产状况,甚至转移、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经过权衡利弊后被执行人多数会请求法院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从而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通讯员 谢春燕 记者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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