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强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方案》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确定程序,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设置复议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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