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出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三峡库区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从10月1起正式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切实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助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建设。
一是合理界定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二是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坚持四大原则。保护生态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环境公益性原则,环境禁止令保护的对象为公共环境利益;及时高效原则,环境禁止令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协作配合原则,加强人民法院环境司法与环境保护职能机关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有效配合。
三是明确环境保护禁止令适用范围。涉及水资源、大气、土壤、森林、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案件:违反规定向库区水域或其他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案件;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环境案件;随意倾倒、堆放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环境案件;严重侵害环境,影响恶劣的其他环境案件。
四是明晰环境保护禁止令执行程序。针对环保行政机关提出的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法院启动非诉行政审查程序,就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书、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文书及相关法律依据、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案、调查等程序性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裁定。环境保护禁止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按执行程序执行,在送达被申请人的同时,在其住所地、违法行为实施地张贴,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相关强制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禁止令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民事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刑责。(记者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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