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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珠法院四项机制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2014-09-12 09:27: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广东政法网 

海珠区人民法院针对交通事故类案件的特殊性质,结合具体案情认真总结办案经验,积极推进四项机制,有效地提升了纠纷的解决效率,加大督促赔偿义务人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建立快速灵活的保全机制。与海珠交警大队达成工作上的合作,伤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事故车辆且提供足额担保的,法院在48小时内将事故车扣押,保障当事人诉权实现。同时考虑到交通事故案件解决的时间相对较长,肇事机动车始终被扣留,既无法运行,又需缴纳事故车存放费,加大了交通事故的总体经济损失,使责任方的赔偿能力减弱,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困难。故允许机动车当事人交纳适当的反担保金后,放行责任方肇事机动车,提高了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能力,保证了受害方尽快得到经济赔偿,也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基础。

二是建立证据庭前交换机制。对于证据较多或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庭前安排原被告交换证据,并听取双方的意见,提前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并确认证据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等,为案件顺利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成功率。2014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平均审理期限60天,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三是建立全程式调解机制。在海珠交警大队派驻调解点,启动诉前联调,配备一名资深法官和四名调解员的“1+4”模式,及时化解矛盾,2014年至今共受理案件1957件,调解成功率达99.64%。同时诉讼中给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工作。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由法官通过电话进行后续跟踪调解,必要时邀请庭长参与调解,由庭长与承办法官联合调解,将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本庭内部做足、做到位,提升案件调解率。

四是建立案件专业研讨机制。对于新颖、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召开庭务会以及小组会议的形式,采取个人发言、集体讨论、庭长总结点评等方式,组织全庭法官进行分析、研讨,总结、固化成熟的审判经验,制定审判参照标准,确保裁判的尺度统一。

海珠区

人民法院 针对交通事故类案件的特殊性质,结合具体案情认真总结办案经验,积极推进四项机制,有效地提升了纠纷的解决效率,加大督促赔偿义务人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建立快速灵活的保全机制。与海珠交警大队达成工作上的合作,伤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事故车辆且提供足额担保的,法院在48小时内将事故车扣押,保障当事人诉权实现。同时考虑到交通事故案件解决的时间相对较长,肇事机动车始终被扣留,既无法运行,又需缴纳事故车存放费,加大了交通事故的总体经济损失,使责任方的赔偿能力减弱,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困难。故允许机动车当事人交纳适当的反担保金后,放行责任方肇事机动车,提高了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能力,保证了受害方尽快得到经济赔偿,也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基础。

二是建立证据庭前交换机制。对于证据较多或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庭前安排原被告交换证据,并听取双方的意见,提前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并确认证据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等,为案件顺利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成功率。2014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平均审理期限60天,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三是建立全程式调解机制。在海珠交警大队派驻调解点,启动诉前联调,配备一名资深法官和四名调解员的“1+4”模式,及时化解矛盾,2014年至今共受理案件1957件,调解成功率达99.64%。同时诉讼中给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工作。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由法官通过电话进行后续跟踪调解,必要时邀请庭长参与调解,由庭长与承办法官联合调解,将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本庭内部做足、做到位,提升案件调解率。
  四是建立案件专业研讨机制。对于新颖、疑难、复杂案件,采取召开庭务会以及小组会议的形式,采取个人发言、集体讨论、庭长总结点评等方式,组织全庭法官进行分析、研讨,总结、固化成熟的审判经验,制定审判参照标准,确保裁判的尺度统一。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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