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精神对接,民主立法又一里程碑
民主法制的精神薪火相传。“八二宪法”穿越近30载岁月,实现与“五四宪法”的“精神对接”。必须保障人民民主,加强法制建设——刚刚走出十年浩劫的中国,无比热切地呼唤着民主和法制。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一年半的工作,拟定了宪法修改草案。1982年4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
又是一场大讨论——1982年4月28日,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发布,讨论持续了四个多月。艾志鸿表示,“这是对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也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一种途径和方法。”
“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全民讨论中也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时指出。
“这次公布宪法修改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第一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具有里程碑意义。”艾志鸿介绍,从公布程序来看,基本上是参照1954年宪法草案公布的做法。
2001年1月,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多月时间内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3829件;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共收到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提出意见近20万件,65%来自基层劳动者,创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工作正式启动以来的新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收到意见数量高达55万多条,创历史新高……
“五四宪法”的诞生,民主立法的典范。从宪法到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部门的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基石,始终扎根于深厚的民意土壤,体现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