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记者杨维汉)“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954年9月20日下午,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投票表决,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开启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一甲子时光荏苒,这部堪称典范的“五四宪法”,依然闪烁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璀璨光芒。六十年光阴似箭,虽然道路经历曲折,但这部宪法照亮了未来民主立法之路……
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三个月全民大讨论
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体现人民共同意愿的法制基础。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据时任彭真秘书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回忆,彭真受毛泽东委托,找到法律专家,如比较宪法专家钱端升、国际法专家周鲠生等;还找到语言文字专家,如吕叔湘、朱德熙等,研究宪法起草。
在对东西方各国宪法广泛了解、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历时一年多,数易其稿,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提请会议讨论。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
这是一个崭新国家最广泛的民主动员——“1.5亿”:第一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的近三个月时间里参与讨论的人数;“118万”: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收到的来自全国各地民众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尽管当时全国人大尚未成立,这已可被看做是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先声。
“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创举,开创了法律草案公布工作的先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二局局长艾志鸿如此评价,“从此之后,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也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之一。”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同时决定正式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