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记者从四川省法院获悉,作为推进行政审判机制改革的一大举措,四川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已增至3个中院。当天,作为今年新增此项试点院的乐山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其已确定峨眉山市法院、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推进“民告官”案异地审理。
省法院在广安、成都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新增乐山作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区域。乐山中院自今年7月起开展了此项试点,确定峨眉山市法院、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其中,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管辖乐山市范围内,除应当由乐山中院和前述峨眉山市法院管辖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一审诉讼案件,并负责审查申请人所在地位于除市中区以外的乐山市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的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
集中管辖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处理。原生效裁判仍由原一审法院执行,集中管辖后生效的裁判,由作出一审裁判的集中管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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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日,广安市法院开展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指定前锋区法院,武胜县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9月10日,成都法院试点工作开始。成都市中院指定龙泉驿、新都和双流3个法院集中管辖中心城区以外的行政案件。 (林辉 记者 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