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心灵守护者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陈勇
英国思想家庞德说过,“少年司法制度是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就传统的司法而言,少年司法中确实有着极具革新性质的内容”。检察机关作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和工作机制的重要阵地,将心理疏导与沟通这一剂“良药”引入到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中,做他们成长过程中特殊的心灵守护者,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仅要求检察机关遵循“尽量少捕、少诉、预防为主”的原则,更要求检察机关秉承“矫正心灵、重育希望、关爱成长”的理念,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也更有助于人性化执法理念的贯彻落实。
从全国范围来看,虽然运用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知识助力未检工作的开展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是此项工作的开展,是有效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突破传统工作模式的有益尝试。
近年来,我院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心理疏导与沟通机制。
首先,构建以学校为主阵地的检校共建法制教育体系,充分依托学校的心理咨询力量、完善的心理咨询设施及场所,建立长期的心理咨询师援助制度、涉案未成年嫌疑人与被害人平等关爱的心理疏导制度。其次,在5个派驻检察室均设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展室”和“心理咨询室”,并定期开设社区、家庭讲堂,实现了检察普法与学校、家庭、社区的无缝对接。我院还明确职责分工、凝聚力量,形成以公诉科为主阵地、其他科室共同参与、专人专岗负责的有效心理疏通和引导工作格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最重要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与心理出现偏差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也要积极打造帮扶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疗室”,勇当“心灵保护者”,让涉罪未成年人在教育和感化中悔悟,在沟通中成长,以健康的心理状态迎接新的生活与挑战。
所谓“言必行、行必果”,要将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贯穿于未检工作的始终,并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不能流于形式,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让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都能感受到来自检察机关的关爱、家庭的关爱以及全社会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