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以来,为积极响应省委关于“五水共治”的部署,加大环境污染惩治力度,宁波鄞州法院开展司法“三诊”模式,努力为“五水共治”保驾护航。
该院代院长王松来说:“五水共治”关乎法治与民生,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影响面广,法院系统同样责无旁贷。鄞州法院着眼找准切入点,用好司法手段,积极主动地为推进‘五水共治’提供优质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力争通过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合力确保‘五水共治’依法、有序、顺利推进。”
快速“就诊”,开辟“绿色通道”
“被告人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从立案到宣判,这起无照五金加工厂污染环境案的审理仅用了3天时间。
2014年3月21日,鄞州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五水共治”十六条司法保障实施意见,对涉“五水共治”案件开辟了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及时立案。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依法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加大审理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资源犯罪,坚持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水环境资源权利。
该院立案庭庭长陈文生介绍说:“我院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与公安、检察共同加快诉讼进程,缩短了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涉水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做到当天审查受理,当天移交刑庭,实现了案件快速‘就诊’。”
至今年7月底,该院已对12起涉水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共1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9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平均审理天数仅9天。
阳光“门诊”,直播微博庭审
2013年12月13日,鄞州法院对该区第一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了微博直播。
“庭审直播预告———污染环境案庭审直播即将开始,敬请期待。”当天上午8时59分,该院官方微博@宁波鄞州法院发出了这样一条消息。10时04分,在1700多名粉丝的关注下,这场环境污染案庭审开始。
10时14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宁波鄞州法院以照片形式公布了起诉书全文:被告人秦某、钱某合伙开办一家无营业执照的电镀厂,并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宁波市鄞州区环保监测站的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重金属指标总铬、总锌均超标100余倍。
由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之间的对话,@宁波鄞州法院均以图文形式“晒”在微博上。
11时04分,审判员宣判,被告人秦某、钱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在1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宁波鄞州法院共发布了24条微博,网友们点赞连连。
该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高志刚认为,开展阳光“门诊”,微博直播涉“五水共治”案件的审理全过程,不仅可以令网友与庭审现场“零距离”接触,让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同时也起到了普法教育的作用,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专家“会诊”,创新庭审机制
2014年6月10日上午10点,一起因经营铜酸洗加工排放超标废水引起的污染环境案在鄞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中,该院首次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经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杜某在鄞州区塘溪镇经营一家无营业执照的铜酸洗加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准文件和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外部环境。经该区环保监测站监测报告认定,其排放的废水pH值小于2;总铜含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760倍;总铬含量超标1300倍,已严重污染环境。
庭审中,区环保监测站站长包文辉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本案环境污染的危害进行了说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鄞州法院积极突破传统案件审理模式限制,以专家“会诊”的形式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庭审,从更专业的角度向公众阐释了水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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