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海事审判公信力 推进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李国光
在2010年之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标,是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于1997年初在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经过广大海事法官的共同努力,在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际,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伟大目标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将我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是由我国海洋大国和海运大国的地位决定的。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又是重要的海运大国,既拥有着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又掌握着海运产业的诸多资源。随着世界经济中心向亚太地区转移以及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亚太地区为中心开展的海上经济活动会更加兴旺,所引起的传统海事纠纷和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增多。这就必然需要一个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为发展对外贸易、海运经济和海洋经济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恰逢其时,必将肩负起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历史重任。
健全的海事审判体系,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沿海港口城市陆续设立10个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原交通运输审判庭)承办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各高级法院作为一审的海事海商上诉案件以及处理各类申请再审案件。我国所建立的“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及纠纷种类,无论是在亚太地区还是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都是最多的。我国当之无愧已经成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
完善的海事海商法律制度,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海事司法中心的建立不但需要设立完备的海事审判机构,更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海事法院司法实践的大力推动下,我国不但制定了以海商法为核心的海事海商实体法律,而且颁布实施了包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内的程序性法律规范。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在我国海事法制建设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陆续起草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海事审判法律体系。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海事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日渐凸显,日益完备的海事法律制度树立了世界航运界对我国法律环境的信心,为我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高素质的海事审判队伍是推进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力量源泉。海事法院创建初期,海事法官不仅数量少,而且专业水平亦亟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事司法水平。为此,从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各级法院高度重视队伍建设,逐步培养和塑造了一支政治强、学历高、业务强的海事审判队伍。他们成功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国内海事海商案件,为我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赢得了国际声誉,为推动我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依法公正审判海事海商案件,树立我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良好形象。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这在涉外海事审判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具体。作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我国海事法院对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既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严格适用海商法和有关法律,树立我国司法的权威,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准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并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向国际社会展现我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准则的开放姿态。三十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了一大批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塑造了我国海事审判公正高效的良好的国际形象。
发展完善海商法 提升海事审判软实力
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沪湘
30年来,海事审判为完善我国海商法律,促进对外贸易和航运业发展,实现海洋强国和经济腾飞目标做出不懈努力和突出贡献。
一、海事审判完善和发展了我国海商法律,推动了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成长
我国的海商法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海事法院一直积极投身其中。无论是海商法还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都凝聚着海事法官的智慧和心血。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统一海事裁判尺度,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海商法律。同时,海事法官的努力也得到了国际认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司法解释给予高度评价,赞赏我国司法机关重视与国际规则、行业实践接轨的做法。
此外,海事法官已经成为中国海商法协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海商法理论研究和学术会议,成果丰硕,推动了协会的长足发展。
二、海事审判注重服务意识、高效司法,助力我国航运物流企业发展
海事法官关注国际国内航运市场发展变化的趋势,积极向航运、物流企业了解市场发展变化和业务操作实际,使海事审判与行业实践有机结合,提高了海事审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注重服务意识,积极发挥司法对企业和行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海事审判一直以来都注重审判与执行效率。以前扣押外籍船舶手续非常复杂,海事法院成立后,扣船程序简化、效率提高。现在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便作出扣船裁定,并及时执行。特殊情况下,做到当天申请当天执行,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海事司法公正透明,赢得了全球的认同和赞誉
海事法院的设立打破了行政区划,排除地方干扰,有利于司法公正和统一。海事审判拥有一支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审判队伍,为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目前,越来越多的外方当事人选择在我国海事法院诉讼。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年审理案件数已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审理的海事案件的总和。在海事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我国已逐渐成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赢得了广泛的认同和赞誉。
近年来,海事审判加大审判公开和透明力度。海事裁判文书较早地实现了上网公开,大部分海事法院都开办了官方微博,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已经成为航运、物流企业了解海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渠道和平台。
四、提升海事审判“软实力”,为建设海洋强国和经济腾飞保驾护航
相信很多中国航运企业对在伦敦诉讼和仲裁都心有余悸,甚至不战已败。我国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但是尚未成为真正的海洋强国,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中话语权和主导权还很薄弱,究其根本是相关的软实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海洋强国战略,也对相关软实力的提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我们真诚希望海事审判在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权益中继续发挥先锋作用,提升我国整体的软实力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中心建设,实现我们的海洋强国之梦。
发挥海洋强国战略下的海事司法职能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司玉琢
一、海洋强国战略下我国海事司法的职能定位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为保障这一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事司法的职能应做如下定位:(1)解决涉海纠纷,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通过司法审判,对新兴海洋产业纠纷进行调整,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2)保障涉海法律的特殊性,推动涉海法律体系的发展。此外,海事司法为海事立法提供充分的实践依据,承担着推动涉海法律体系发展的职责。(3)服务航运中心建设。良好国际声誉的海事司法将有利于提升我国航运软实力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4)增强建设海洋强国的软实力。海洋强国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海事司法需强化国家主权意识,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新职能定位下完善我国海事司法的思考
(一)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推行涉海案件的“三审合一”
应建立将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考虑。推行涉海案件的“三审合一”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避免海事行政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推动涉海法律发展的考虑。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归于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的做法使得海商法研究日渐中心化,海上行政法、海上刑法等越来越边缘化,而集中管辖则有利于发现涉海法律之间的内部关联性,避免涉海法律的特殊性被普通法院用陆法的惯性思维改造。同时,相关理论研究更为容易地找到案例资源,为涉海法律的发展提供实践支撑。3.积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考虑。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受理海上资源开发等纠纷案件,追究侵犯我国海洋权益人员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二)强化海事审判理念的培养
1.海事审判理念的培养是海事司法专业性追求的必然要求
涉海法律在立法理念、调整方式以及价值取向上与陆上立法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在海事司法中牢固树立涉海法律的特殊性思维,积极探索涉海法律在历史渊源、价值选择上的特殊性,才能体现海事司法独立存在的价值。
2.海事司法理念的培养是对法条主义的纠正
涉海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相对应的陆上法律规范之间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如在涉海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时,即运用该法律适用规则,坚持法条主义,排斥司法活动中对特殊情境以及个别性差异性,省去了对海事司法理念的探索,将与能动司法背道而驰。
三、新职能定位下我国海事司法的具体完善建议
(一)完善海事司法的组织保障
1.设立海事高级法院。负责重大海事案件的一审及一审海事案件的上诉审工作,对于进一步强化海事司法的专业性,统一海事司法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应尽快出台专家陪审员的选任规定,使其在专业性海事案件中发挥专业知识,推动海事司法民主。
(二)强化海事审判的理念保障
1.增加海事司法人员对海事实践的感性认识
海事法官应了解海事实践的客观需求,避免审判理念与实践需求的脱节。
2.深化案例指导制度
涉海法律的独立性使得海事司法中存在更多的法律衔接和协调问题,案例指导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促进法官形成正确的审判理念更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三)加强海法体系研究,健全涉海法律保障
完善的涉海法律保障应满足以下要求:1.完整性,确保各重要的涉海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2.可操作性,涉海法律规范应可供执行;3.协调性,涉海法律之间应相互协调,也应当与陆上法律相互协调。
涉海法律的完善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以海法体系理论作为有效的指引,即对涉海法律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统筹和论证完善我国海法体系的立法方案。
(四)培养面向海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1.建设面向海洋的法律学科群,满足海事司法各相关行业对学生在涉海法律知识方面的综合需求;2.注重法学教育与其他海洋专业教学之间的结合;3.鼓励学生参加海洋社会实践,培养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
发挥跨区域管辖优势 服务海洋经济和航运贸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盛勇强
为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上海法院始终把有效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保护各类航运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作为首要任务。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模式是我国海事审判的主要特点之一,保障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上海法院开展海事审判工作以来,充分发挥这种管辖模式的优势,严守中立,公正审判,受到了各地当事人的好评,没有出现当事人以上海法院海事审判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致判决不公为由而提出上诉或申诉的情况,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挥其国际枢纽港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管辖区域海洋经济和航运贸易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上海法院积极完善派出法庭工作机制,先后设立连云港、洋山深水港等派出法庭,积极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迅速、稳妥地处理了多起重大海事事故和群体性纠纷案件。派出法庭设置及其工作机制的完善,很好地协调了跨区域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与实现诉讼“两便”之间的关系,努力使大量纠纷受理在基层,化解在基层。近年来,连云港和洋口港两地派出法庭受理案件占收案总量的20%左右,案件调撤率达70%,保障当事人通过最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途径实现合法权益。
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权 公正审理涉外海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院长 钟健平
利用诉前扣船、诉前扣押船载货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料以及海事强制令等方式形成的连接点,取得对案件的实体管辖权是海事诉讼的一大特点。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倒签提单一案,我院依法扣押涉案船舶受理案件后,马来西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依法予以驳回。马来西亚公司以中化公司为被告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紧急诉讼,2007年3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在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下,马来西亚公司在联邦地区法院的继续诉讼有违司法经济原则。至此,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得到认同。
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开发利用等重大敏感案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国家利益,是海事法院的职能。建院以来,我院已受理231起海洋污染案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21件。
准确适用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使当事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在“鹰之骄傲”轮船员工资报酬一案中,为17名外籍船员出具裁定,先予执行50%的工资报酬。在案件审结后,申请人致函称:“贵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按照国际上一般诉讼程序,这一过程将会十分漫长。”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在审理“航海者”轮案中,准确适用《巴哈马商船法》作出判决。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全方位报道。原告致信表示,该案反映了中国海事审判正在与国际接轨以及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海事司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