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跨区域管辖优势 服务海洋经济和航运贸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盛勇强
为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上海法院始终把有效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保护各类航运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作为首要任务。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模式是我国海事审判的主要特点之一,保障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上海法院开展海事审判工作以来,充分发挥这种管辖模式的优势,严守中立,公正审判,受到了各地当事人的好评,没有出现当事人以上海法院海事审判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致判决不公为由而提出上诉或申诉的情况,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挥其国际枢纽港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管辖区域海洋经济和航运贸易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上海法院积极完善派出法庭工作机制,先后设立连云港、洋山深水港等派出法庭,积极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迅速、稳妥地处理了多起重大海事事故和群体性纠纷案件。派出法庭设置及其工作机制的完善,很好地协调了跨区域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与实现诉讼“两便”之间的关系,努力使大量纠纷受理在基层,化解在基层。近年来,连云港和洋口港两地派出法庭受理案件占收案总量的20%左右,案件调撤率达70%,保障当事人通过最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途径实现合法权益。
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权 公正审理涉外海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院长 钟健平
利用诉前扣船、诉前扣押船载货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料以及海事强制令等方式形成的连接点,取得对案件的实体管辖权是海事诉讼的一大特点。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倒签提单一案,我院依法扣押涉案船舶受理案件后,马来西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依法予以驳回。马来西亚公司以中化公司为被告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紧急诉讼,2007年3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在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下,马来西亚公司在联邦地区法院的继续诉讼有违司法经济原则。至此,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得到认同。
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开发利用等重大敏感案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国家利益,是海事法院的职能。建院以来,我院已受理231起海洋污染案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21件。
准确适用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使当事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在“鹰之骄傲”轮船员工资报酬一案中,为17名外籍船员出具裁定,先予执行50%的工资报酬。在案件审结后,申请人致函称:“贵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按照国际上一般诉讼程序,这一过程将会十分漫长。”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在审理“航海者”轮案中,准确适用《巴哈马商船法》作出判决。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全方位报道。原告致信表示,该案反映了中国海事审判正在与国际接轨以及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海事司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