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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年座谈会发言(摘要)

2014-09-03 10:00: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提高海事审判公信力 推进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李国光

  在2010年之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标,是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于1997年初在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经过广大海事法官的共同努力,在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际,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伟大目标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将我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是由我国海洋大国和海运大国的地位决定的。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又是重要的海运大国,既拥有着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又掌握着海运产业的诸多资源。随着世界经济中心向亚太地区转移以及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亚太地区为中心开展的海上经济活动会更加兴旺,所引起的传统海事纠纷和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增多。这就必然需要一个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为发展对外贸易、海运经济和海洋经济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恰逢其时,必将肩负起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历史重任。

  健全的海事审判体系,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沿海港口城市陆续设立10个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原交通运输审判庭)承办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各高级法院作为一审的海事海商上诉案件以及处理各类申请再审案件。我国所建立的“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及纠纷种类,无论是在亚太地区还是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都是最多的。我国当之无愧已经成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

  完善的海事海商法律制度,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海事司法中心的建立不但需要设立完备的海事审判机构,更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海事法院司法实践的大力推动下,我国不但制定了以海商法为核心的海事海商实体法律,而且颁布实施了包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内的程序性法律规范。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在我国海事法制建设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陆续起草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海事审判法律体系。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海事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日渐凸显,日益完备的海事法律制度树立了世界航运界对我国法律环境的信心,为我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高素质的海事审判队伍是推进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力量源泉。海事法院创建初期,海事法官不仅数量少,而且专业水平亦亟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事司法水平。为此,从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各级法院高度重视队伍建设,逐步培养和塑造了一支政治强、学历高、业务强的海事审判队伍。他们成功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国内海事海商案件,为我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赢得了国际声誉,为推动我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依法公正审判海事海商案件,树立我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良好形象。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这在涉外海事审判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具体。作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我国海事法院对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既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严格适用海商法和有关法律,树立我国司法的权威,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准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并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向国际社会展现我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准则的开放姿态。三十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了一大批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塑造了我国海事审判公正高效的良好的国际形象。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