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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与厦门海事法院联办“开放日”

2014-09-01 09:26: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厦门日报 

在中国海事法院成立30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8月30日,福建省高院和厦门海事法院联合开展以“体验司法工作,感知海事审判”为主题的开放日活动。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高院民四庭庭长钟婴通报我省海事审判工作;省高院宣传处处长严峻介绍福建省法院工作情况并发布福建省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张希舟介绍厦门海事法院情况。

法院名片

厦门海事法院成立于1990年3月21日,成立之初只有4个部门,目前拥有15个内设机构和3个派出法庭。其管辖范围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南至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主要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等四大种共计61类案件。

人物声音

省人大代表孟莘轩:

开放日让人更懂法

福建省人大代表孟莘轩表示说:“这是一次普及法律知识的学习机会,对今天所学的新知识,感觉‘相逢恨晚’。通过学习,让自己更懂法,在今后生意诉讼中避免吃‘哑巴亏’。”

市人大代表吴旭:

服务大局公正司法

厦门市人大代表吴旭认为,厦门海事法院取得好成绩,离不开全体干警服务大局、公正司法的意识。希望今后加强宣传,加强和代表、委员的互动。

厦门海事法院院长黄勇民:

增加透明度公开度

厦门海事法院院长黄勇民表示,海事法院工作取得的进展,与社会各界长期理解和支持分不开。通过开展“开放日”活动,让群众走进海事法院,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海事法院工作,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与公开度,加强了海事法院与群众间的沟通联系。

近年荣誉

●2008年,厦门海事法院机关党委被福建省委评为“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

●2011年,厦门海事法院被评为“福建省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先进集体”

●2012年,厦门海事法院被厦门市评为第十三届文明单位

●2013年,厦门海事法院监察室被评为“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

●2014年8月,厦门海事法院被福建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司法品牌建设先进单位”

数说亮点

●截至今年6月,厦门海事法院共审理各类海事、海商和执行案件15098件,标的金额达188.68亿元;已审、执结案件14819件,标的金额127.38亿元

●该院审判面辐射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等42个国家和地区

●24年来,只发生过1件上访案件,2012年至今,保持零上访纪录

●2000年厦门海事法院就实现法官100%达到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目标,现有法官中硕士研究生和在读硕士研究生占73%,具有英语六级以上水平达64%

●从成立之初的4个部门发展到目前有15个内设机构和3个派出法庭

●自2012年5月31日成立涉台审判庭以来,共受理涉台海事案件46件,85%的案件在100天内审结,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远程开庭、展示实物证据、远程观看法庭审理实况……这是厦门海事法院的科技法庭,它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大庭审直播、录播力度,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同步展示等。

海事法院工作如何运行?法官如何断案?8月30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和厦门海事法院联合开展“体验司法工作,感知海事审判”开放日活动,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等近40人参加活动,近距离接触了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当天,在法院领导和解说员的陪同下,大家实地参观了院展览室、科技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浓郁的法院文化、完善的便民设施、先进的信息化建设、高科技的审判法庭等,无不为参观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大家亲身感受到了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和司法公正、公开。

结束完参观,大家与省高院和厦门海事法院领导及有关庭室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省、市人大代表纷纷表示,厦门海事法院成立24年来,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今后还要多开展此类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市民零距离了解海事审判工作。

案例一

填补空白的一案

跨国仲裁案中国仲裁员缺席

法院依国际公约作公正裁定

200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福建两家公司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FIC)签订了关于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争议提交伦敦仲裁,适用《英国仲裁法》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简称LMAA规则)。FIC在《选择权协议》约定的声明期限内宣布8艘选择船生效,要求被申请人与其指定的8家由希腊某集团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设立的单船公司签订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并寄送合同文本要求签署,但两名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签署。FIC及8家被指定公司认定被申请人违约,要求两名被申请人赔偿商业损失及利息,并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该案三名仲裁员是哈利斯、马丁·亨特和被申请人指定的王某。

岂料200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罪,王某被批捕。而马丁·亨特及哈利斯认为《英国仲裁法》既没有授权也没有禁止由所谓的“缺员仲裁庭”作出决定。马丁·亨特和哈利斯根据LMAA规则于2006年6月19日在裁决上签署日期并以仲裁庭多数仲裁员意见的方式公布了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应向FIC支付赔偿金及利息、复息。FIC于2006年12月5日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据《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承认该仲裁裁决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LMAA规则相关条款适用于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仲裁庭的每一名仲裁员都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据此认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不符,也与仲裁地英国的法律相违背。

>>>意义

国外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是海事审判领域新课题。2007年,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了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做出该案仲裁裁决的两名外国仲裁员是世界著名仲裁专家、法学教授。

为此,厦门海事法院专门组成合议庭,研究、翻译、整理了近五百万字的英文专著、论文、案例和英国仲裁法的背景资料等,在此基础上,按照联合国《纽约公约》规定,于2008年5月依法做出了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案件的成功审结,充分显示了中国海事司法的能力,同时在对外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实践中,也填补了我国对缺员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空白。

案例二

感动老外的一案

外籍船东在闽抛弃外籍船员

法院平稳解决一系列纠纷

2011年10月,承运我国某大型国企2万吨进口铁矿石的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轮从印度陈奈港开往我国江苏南通港途中搁浅在福建莆田。

海事部门认为该轮存在断裂、沉没、污染海洋环境等风险,要求船东提交船舶脱险方案、过驳货物及船上存油过驳的措施,收货人则要求船东就地卸货,均未果。当地政府也多次协调未果。该船舶的船东公司无力使船舶续航,遂将船舶连同十几名外籍船员及货物遗弃在福建莆田。

2012年7月,收货人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船舶和强制卸货。

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定时,发现船舶的船长和17名船员被拖欠巨额工资。经多方努力,18名外籍船员同意走法律途径起诉船东支付工资,并主动配合法院。随后,收货人起诉船东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等,因“LEDOR”轮搁浅而受损的养殖户以及该轮搁浅期间为该轮提供了防污服务和物料油料供应、代理服务的各家公司等相继起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类型各异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最终,厦门海事法院与船东联系,高价变卖船舶。同时依法公开审理“LEDOR”轮引发的系列纠纷案件。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意义

在执行扣船令和海事强制令过程中,厦门海事法院了解到船员被船东遗弃在船上九个月期间基本生活无保障、身心健康受损的情况后,指定国有船代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这有效促进了外籍船员配合法院工作,使收货人得以提取货物。

在所有判决生效后,法院及时通知中外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分配船舶价款。案件审结后,外籍船员向法院敬赠了英文书写的“人民法官为人民”锦旗。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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