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进行释法明理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进行法律释明,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具有重大意义。贵州省晴隆法院通过法官当庭释明、人民陪审员协助释明、下判前后释明、多方听取解惑等法律释明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多层次释法明理疏导,力求案件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该院民一庭近日受理的原告高某诉被告罗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和询问原告,表明被侵权房屋系原告高某儿子修建,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用地人也是其儿子,因此诉讼争议的房屋权利人应为原告高某之子。但高某却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属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情形。通过法官对原告进行释明,原告开始并不理解,认为是承办法官故意为难他,口气生硬、态度恶劣。承办法官依法向原告做释明工作,详细告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的辗转释明,悉心解释,原告最终释然,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告理性撤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自愿和解。
晴隆法院通过对案件中各类材料的公开评议及对当事人提出问题的当场释明,共同化解当事人的疑惑。采取承办法官负责的形式,针对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存在不同看法和法律疑惑,承办法官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解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消除其误解。对当庭释明后案件当事人仍有疑问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去做当事人的释明工作,有利于当事人客观理性地对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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