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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就医疗管理完善向国家卫计委发司法建议

2014-08-29 09:44: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朝阳法院准备邮寄的司法建议 曹璐/摄

 

王女士、欧先生夫妇因新生儿缺陷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将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但在开庭时,医院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该医院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经询问王女士夫妇是根据卫生局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的,但没想到该名称并非医院法人登记的名称。但好在法院准许了王女士夫妇申请笔误更正。

8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医疗管理制度完善问题,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计委)、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三份司法建议,建议北京市卫计委减少同一医疗机构登记使用多个名称的情况,避免医疗纠纷主体不明确;建议国家卫计委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

同一医院多个名称 增加患者诉累

“患者在起诉时往往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这就导致了诉讼主体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给法院的立案和审判工作带来影响,另外一方面也给患者一方增加了诉累”,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登记颁发,是医疗机构执业的资质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凭证。公立医疗机构多为事业单位,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名称均与执业许可登记名称不一致。

除了王女士夫妇起诉的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比较典型的还有中日友好医院,该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是“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但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则为“中日友好医院”。据朝阳法院统计,2010年12月21日至今,朝阳法院有32起以中日友好医院为被告的案件出现被告名称错误。

陈晓东说,朝阳区的17家三级医院中,有8家医院有2个以上的名称,比例高达47.1%。

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卫计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院名称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备案的名称一致,减少医疗机构登记使用的名称。

如确有必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朝阳法院建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并在执业许可和法人登记时均使用该第一名称。

病历完成时限不明确 易产生医患双方争议

2008年10月,孙先生因胸闷、憋喘2个月入院治疗,后行冠脉造影及非体外循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术后,孙先生出现发热并胸骨哆开,于2008年12月31日死亡。因认为医院存在用液体药物速度快,补液量大;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当,未作细菌培养;拔管过早,护理过程中对褥疮未及时处理等过错,孙先生的妻子及女儿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28万余元。

争议解决过程中,医院与患者家属共同封存了病历,但诉讼中,医院在封存的病历之外又提交了7页细菌培养检查报告单。因该报告单不在封存的病历中,患者家属不予认可,医患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许多医疗纠纷发生在诊疗过程中,在诊疗尚未结束时,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符合在规定完成时限完成的病历均应封存”,陈晓东说,“但由于部分病历的完成时限尚未明确,医方以未完成病历为由,不能封存全部病历,以致医患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朝阳法院在给国家卫计委的司法建议中指出,2010年3月1日颁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仅规定了门(急)诊病历记录、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的完成时限。但对于日常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体温单等病历资料的完成时限尚无明文规定。

朝阳法院同时指出,《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但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各种病历具体的完成时限。

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国家卫计委尽快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

同时,朝阳法院建议,采用电子病历的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本医疗机构锁定电子病历的方法及流程规范,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有锁定或封存电子病历需求的患者告知。

朝阳法院还建议,应明确提出锁定电子病历的主体,规定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医患双方均应有权提出对相关电子病历进行锁定,并制作与电子病历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作者:郑全旺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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