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8月25日新华网)
按常理说,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商品,就不应该轻易代言,以免给公众造成误导和伤害。但由于以往立法存在盲区,虚假广告的处理对象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包括广告荐证者。传播虚假广告的名人或明星,即使没有使用过某商品而构成了虚假代言,也不会受到任何重罚。
一方面是凭借道德自律杜绝虚假广告,降低经济收入,另一方面是钻个法律空子,代言夸大其词的广告就能换得高额回报,相信绝大多数明星都会选择后者。正因为如此,“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对象扩大到广告主体——明星,这是一种积极的法律补缺,明星虚假广告构成了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只有处罚的鞭子高高举起,责任得到了明确的界定,才会敦促、迫使明星对各种广告保持必要的戒备、防范和谨慎操作。没有使用过的,就别再轻易代言了。挣钱固然重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更不可小觑。
据报道,国外对代言广告的明星责任非常慎重,比如美国,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老牌歌星、影星雪儿曾因被证实没有使用过所代理的美容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也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修改《广告法》,也是对国际规则的借鉴。可以说,这种公共责任的法律补丁打上了,虚假广告就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杜绝。
(耿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