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近年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并发表检察意见。但是,派什么人出庭、出庭干什么、怎么出庭等一系列问题,此前并没有统一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下称《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规定》对派员出庭作出的统一规范,特别是检察人员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的时间节点和内容重点,借鉴吸收了之前各地检察机关的有益经验。“《规定》明确了检察人员发表意见的三个时间节点,其内容侧重点各有不同。”
不久前,罪犯郑某减刑案开庭审理,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进行监督。法庭上,检察人员在执行机关宣读减刑建议书后,发表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郑某尚未达到认定为立功表现条件,不能提请立功减刑。
“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的第一个时间点,是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袁其国解释说,这时发表检察意见,其内容主要是检察人员根据审查案件和调查核实情况,宣读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提请检察的意见。
郑某减刑案中,随着庭审继续,对执行机关提请立功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检察人员不予认可。为此,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对罪犯、证人进行了针对性提问,现场出示了监控视频等证据并进行质证,有力反驳了执行机关提出的立功意见。
“检察人员发现案件有问题,在庭审中进行了实质性的参与调查,确保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不走过场。”袁其国表示,检察人员发表意见的第二个时间点,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这时发表意见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对有关证据、证人证言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根据袁其国介绍,第三个时间节点,是在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这时发表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总结法庭调查情况,阐明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的幅度是否适当等,向法庭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郑某减刑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人员发表的提请减刑不当检察意见,执行机关提请的立功减刑六个月不予裁定。
“检察机关派员出习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参与法庭调查,有利于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袁其国指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记者徐盈雁)
·监狱系统规范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取得新进展
·检察机关查处违法减刑假释职务犯罪105件
·检察机关查处违法减刑假释职务犯罪105件
·全国监狱系统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
·最高检出台规定加强减刑假释法律监督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青海省海北中院减刑假释案审理工作显成效
·重庆司法局局长调研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情况
·河北张家口中院减刑假释案阳光审理
·山东潍坊试水减刑假释案庭审网络直播
·河北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