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湖北省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也可按规定申请有关社会救助。(记者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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