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对证人保护规定不具体,国内还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证人保护所需的巨额经费也难以得到落实。证人保护力度不够已成为影响公众实名举报最重要的压力因素之一。
8月11日至17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147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其中不乏因群众举报而被查处的公款吃喝、旅游等案例。在近期中纪委多次提倡实名举报的大背景下,类似查处无疑向公众传输了明确信号,即必须让贪腐蛀虫陷于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无处遁形。
然而另一方面,现实却不容乐观,在某网络媒体进行的调查中,有58.4%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支持优先办理实名举报;但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如果得知腐败信息,自己一定会实名举报。有观点认为,当前,证人保护力度不够已经成为影响公众实名举报最重要的压力因素之一。
“在一些案例中,被告一方对出庭证人明目张胆进行‘秋后算账’。而由于当前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不是非常具体,缺乏专门机构和资金来具体操作,所以尽管各地也都作出一些积极探索,证人保护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大难度。”公安部法制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顽疾:证人保护的目标与现实落差较大
目前还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证人保护所需要的巨额经费也难以得到落实
“实名举报极易遭到报复或变相报复,一些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例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韩建敏曾经在全国两会上如此表述。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综合统计得出的不完整数据显示:长期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5%。
在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调查中,害怕打击报复、不愿介入他人纠纷等原因位居前列。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
2013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增加规定,对于四类重大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同时,为执法司法部门自行决定采取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预留了空间,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62条第二款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均可申请办案机关予以保护。第三款规定,办案机关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证人保护所需要的巨额经费也难以得到落实。
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规处处长陈敏告诉记者,根据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专门明确了证人保护制度,并结合公安执法实践要求对于决定不公开证人相关信息的可以在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用化名代替,以降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险。
在各地层面,公安机关关于证人保护的试点工作计划也在悄然进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北京市公安机关结合北京市刑事司法工作实际情况,特别提出了一份关于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程序及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该意见针对当前证人保护存在“山头林立、多家管理”的情况,特别提出希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应互相协助、互相配合,确保对证人、鉴定人的司法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的专门证人保护小组,进行具体实施工作。此外,石狮市公安局还就证人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工作进行了尝试。
“多地探索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由于证人保护涉及公、检、法部门在各个诉讼阶段职责之间的衔接、具体保护措施的执行程序,以及银行、电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因此全面、有效的证人保护工作尚待改进。”陈敏说。
尝试:对出庭证人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
法院在隔离保护证人的同时,必须严格审查证人身份,密切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2012年11月,湄公河“10·5”案件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一审宣判。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参加出庭作证的外籍证人的要求,法院对出庭证人采取了技术性保护措施,即在法庭旁专门设置证人室,对证人采用磨砂玻璃进行面部遮挡,通过信号传输将证人的声音和模糊影像同步传输到法庭,控辩双方通过视频对证人进行询问。
“这是我们应外籍证人的要求,特别做出的证人保护措施,中国警方为此做出很多努力。应当说,此次糯康案件对中国国内证人保护问题具有借鉴意义。”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聂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见其人、不闻其声”的技术手段是否可以突破以往证人保护的瓶颈,取得新的突破,专家和学者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专家认为,利用技术手段达到证人保护目的在国外并不鲜见。英国《1999年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中规定,对易受伤害的证人可以实行现场连接的特殊保护措施。德国《证人保护法》对未满16岁或证人于公判有正当理由不宜上庭与被告人面对时,允许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于法庭别室内对证人进行询问等。
2013年1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两名关键证人在法院专设的作证室出庭作证,二人经过模糊处理的头像实时出现在法庭内的显示屏上。最终,法庭依据证人证言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在庭审环节,在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案件时,法庭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外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公安局民警寇志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周征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该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或综合运用多种司法保护措施,包括隔离保护、信息保护以及人身保护。比如,证人使用与公众隔离的场所、通道、证人作证室;证人可采用化名在出庭笔录上签字,鉴定人可以要求对其住址等与鉴定无关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法庭可提供可掩饰证人、鉴定人身形相貌的服饰,可派法警进行人身保护;可采取面部遮掩、技术变声等方式进行保护。
然而,对证人采取技术保护手段还存在另外的声音。
有学者质疑:在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对证人的保护时,也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在传统的法庭调查中,证人亲自出庭当面作证,有利于被告人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进行对质,澄清疑点,发现真相。法官和公诉人等也可以直接听取证人证言,并通过对证人的语句、举止、态度、眼神等“察言观色”,综合判断证言的真实性。而在遮蔽外貌、改变声音之后,证人犹如走入“虚拟化”的隔离空间。由于不是直接接触且有技术屏蔽等,一旦证人被收买、被威胁,可能违心或任意出具证言。对这类情形,往往很难取证追究其责任。这就意味着,法院在隔离保护证人的同时,必须严格审查证人身份,密切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对话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规处处长陈敏:
尽快成立对证人保护的专门机构
记者:目前我国证人保护长期处于艰难起步境地的主要原因在哪里?证人保护不力对社会存在哪些影响?
陈敏:目前我国证人保护长期处于艰难起步的尴尬境地,原因包括缺乏专门有效的机构、证人保护对象长期不明确、资金保障力度不够、公众法律普及度欠缺等方面。
当前,由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法官更多地依靠控辩双方的指证进行判断,有时难以审查证言真伪。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不但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公正高效审判目的的需要。
记者:我国目前尚无对证人保护的专门机构,这种情况下新刑诉法的实施给证人保护带来了哪些机遇与挑战?
陈敏:应当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比过去,对证人保护的力度加大了,规定也更加细致了。这些体现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至第63条当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于第62条中详细列出了五种保护措施。
不过,由于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旧对证人保护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何协调公、检、法统一行动、对证人保护的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依旧没有明确。
记者:您认为我国在现实条件下应当采取怎样的举措来突破证人保护瓶颈?
陈敏:首要的是必须有专门机构来进行证人保护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公安部也计划出台相关文件,各地公安机关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实际案件中公、检、法三家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单纯依靠公安机关无法彻底解决证人保护问题,应当尽快成立专门机构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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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保护证人权益
在美国,通过20世纪70年代推出的一系列证人保护计划的立法,美国各州均作出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的决定,一旦有人胆敢威胁甚至侵害证人,都将遭到非常严厉的处罚。据公开媒体资料显示,自保护证人计划实施以来,美国已经有超过7500个证人和9500多名家庭成员受到保护,共消耗资金4亿多美元。各州付出的保护证人费用每年也都在几百万美元以上。
在英国,早在1892年,针对证人遭受恐吓现象严重的问题,就专门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此外,英国还建立了充满人文关怀的证人服务制度,针对证人在神经紧张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的情绪波动、思维混乱等问题进行心理和情绪的调节。
在德国,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拒绝透露诸如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等相关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风或者面具遮挡自己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在确信证人受到威胁时,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庭上作证。
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专门规定了证人进行视频作证的方法。该条款特别指出,法院在考虑犯罪的性质、证人的年龄、身心状态、与被告人关系及其他情况后,可以对一些出庭证人采取影像和声音作证的方法。
(记者 郭坤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