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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工作无小事

2014-08-20 10:52: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王昭锦

炎炎烈日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进来了一位大婶,脸上满是汗水和喜悦,一边说着谢谢,一边将“为民做主、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我手中,激动地表达着自己的感激之情。

这位大婶姓汪,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从事清洁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3年12月28日届满。而2013年12月29日亦是汪大婶的法定退休年龄。

2013年11月22日,公司以汪大婶“所在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变,无法继续安排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使得汪大婶无法缴纳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安然享受退休生活的想法戛然而止。

面对这种情形,汪大婶多次与公司协商解决社保问题被拒绝,之后向重庆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求助,经报道后均未得到妥善解决。

2013年12月,汪大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4年2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汪大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驳回其他申请请求。汪大婶拿着仲裁裁决书,内心十分焦虑,因为仍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于是,汪大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汪大婶再次变更诉求,要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当我拿到卷宗时,思量再三,一方面,若按原诉求,汪大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若仅仅是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仍无法解决汪大婶正常退休的根本问题,以后没有医保、退休金等社保,如何让她“老有所依”?

对此,我向汪大婶进行释明,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变更诉讼请求。汪大婶听取了我的建议,庭审中变更诉求,要求确认双方于2011年6月2日至2013年1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对于汪大婶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我拿着判决书,终于顺利地办理了退休手续。”汪大婶满脸喜悦地拉着我的手说,“非常感谢你,要不是你,我还在为这个事情发愁,更不用说现在在家里享受天伦之乐。”

群众工作无小事,只要法官为老百姓着想,虽是一小步,然而对老百姓来说,却是很大的一步。

(陈小康 范登虎/整理)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