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5日起,辽宁省公安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通行辽宁省境内的长途客运车辆和旅游包车作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意见》规定通行该省境内的所有长途客运车辆和旅游包车,应于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实行接驳运输;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放置在车辆内前挡风玻璃右侧,并严格执行接驳运输的相关规定;未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必须在凌晨2时前驶入固定的安全场所;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5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严禁客运班车夜间在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通行。
此外,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置2名以上驾驶人;客运车辆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据悉,从8月15日起,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记者 谭彦叙、通讯员 吴丽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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