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政法委: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机制
——湖南省委政法委就《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湖北日报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省委、省政府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有效举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又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是根据中办发[2103]26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关于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去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推进工作实际,突出“实施”的工作要求,注重在操作性、规范性上下功夫,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工作保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工作上倒逼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我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三个层次的目标:即通过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涉法涉诉信访形势和信访秩序得到根本好转;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切实增强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实施意见》提出了依法处理、诉访分离、源头化解、权益保护等四项工作原则,明确了基本思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3.如何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新机制?
答:主要是扎实推进五个方面的机制改革。一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及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分级分类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三是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对已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四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五是健全司法救助制度。按照中央政法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政委〔2014〕3号)精神,制定了《湖北省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4.实行诉访分离后,群众如何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总的要求是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首先,要向政法机关而不是向党政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群众直接到政法机关反映诉求,可以少走弯路,便于政法机关及时处理。其次,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不按法律规定,到政法各机关多头上访、越级进京上访等,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第三,要正确理解法律,不缠访闹访。对群众到相应政法机关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案机关不是一律启动法律程序。要经过审查、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进入复议、复核、再审程序处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事项,或是正在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直接上访的,政法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反复缠访甚至违法闹访的,将受到依法处理。
5.《实施意见》对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是信访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一些信访事项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是困扰政法机关的一个难题,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也加重了信访人自身的负担。对此,《实施意见》要求省级政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政法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由最后作出结论的政法机关及时通报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由党委政法委协调信访人所属地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或信访人所在单位,认真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措施,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交办、统计、通报,重点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6.怎样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答:总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一是畅通信访渠道。要求各级政法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健全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二是及时有效办理。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新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序高效进行。三是提高基层化解能力。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网络、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为抓手,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建立重大敏感涉法涉诉案(事)件协调处理机制。明确由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牵头,相关部门和政法机关积极参与,建立统一的协调处置机制。五是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组织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对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7.如何有效防止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答:主要是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一是切实提高执法质量。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够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二是深化执法公开。提出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三是强化执法监督。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依法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对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严格责任查究。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8.如何形成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答:《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一是明确领导体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子工程加以督办推进。二是规范党委政法委职能。强化了党委政法委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确定了形势分析研判、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职能,赋予了协调、督办、检查等工作手段,弱化其对一般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接处访作用,主要负责协调督办非正常访和涉众型敏感型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及“三跨三分离”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三是强化政法机关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政法机关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回归到法治化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四是落实协作配合机制。要求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综治部门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协调配合、政策研究和统筹指导,密切与政法机关的联系,努力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五是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改革新精神的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使群众广为知晓,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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