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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神: 舌尖上安全无小事

2014-08-15 14:39: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经青神县法院依法审理,2012年10月24日,余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悉,2010年初,余某在青神县罗波乡新建街11号的房屋内,长期从事收售病、死猪肉的生意,其女婿吕某明知其收售病、死猪肉而帮其运输、宰割等,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011年11月,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余某租住的房屋内现场挡获、扣押死猪41头3182斤,已宰割的冻肉等猪肉制品534斤,查获收购病、死猪的账本9本,赃款13.7万余元,装载病死猪的轻型货车1辆,并将余某、吕某抓获归案。至此,这一非法收售病死猪肉的黑窝点被警方端掉。

    青神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余某能在罗波街上明目张胆地收售病、死猪肉长达1年多没被查出,相关监管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遂将线索移送给该院反渎局。经立案侦查查明:时任罗波乡畜牧站站长的彭某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余某收售病死猪肉该查不查、该作为不作为,导致余某在一年多时间里收售病死猪肉31万余斤,销售金额89万余元,检察机关对其依法起诉至法院。

    “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这些都是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绝无小事。”该院侦监科窦科长说。青神县检察院先后在2013年、2014年联合县法制办、公安局、林业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2010年以来我局办理危害民生行政处罚类案件11件”、“四川省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2010年11月28日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实施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6万元”……青神县检察院先后在2013年、2014年组织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对2010年以来处理的每个案件进行了排查清理。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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