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石泉县检察院着力构建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纠错力度,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坚持事实和法律并重,正确把握审查批捕、起诉标准。一是法律理解力求“透”。正确处理犯罪形式复杂多样与法律条文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执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做扩大、类推法律解释,严格把握构罪标准。二是证据体系力求“实”。围绕构罪条件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围绕取证程序审查证据是否合法。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是否矛盾,是否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情形,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是否相符,书证物证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三是关键证据核查力求“准”。对影响罪与非罪的证据,如伤害案件“伤情鉴定”、侵财案件赃物“价格评估”、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明”等,从原始凭据是否真实、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重点核实。
坚持监督和配合并重,提高司法公信力。统一执法标准。与公安、法院共同调研,分析原因,充分论证,找出争议,统一认识,形成同类案件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明确定罪标准、证据采信标准。突出沟通协调。对本系统制定印发的判例,司法解释,类案、个案办理规定等文件,互相通报,对有冲突的事项及时研究。协调法院建立无罪判决预先告知制度,对证据有重大缺失的案件,在庭审前将案件撤回进行补充侦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再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不起诉或其它处理。
坚持内部监督和接受上级院指导并重,加强案件质量监控。一是完善集体讨论机制。对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的新罪名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案外因素干预较多的案件、罪与非罪把握不准的案件提交科室或检委会讨论。科学设置集体讨论议事程序,高度重视案件承办人的不同意见,加强对事实、证据、法条的论证分析,排除人为干扰,最大限度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二是完善请示汇报机制。经检委会决定向上级院请示的案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事项,除列明事实、证据、本院争议意见外,重点说明法院相关判例及倾向性意见,为上级院决定提供参考,及时跟踪书面批复。对案件后续证据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院反馈,形成有效应对措施。三是完善案件评查机制。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实体与程序评查并重的方式,重点评查无罪案件,被法院改变定性案件,不捕、不诉、撤案案件,客观分析问题原因,落实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执法公开和权利保障并重,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一是充分保障律师执业。确定统一接待、对口分流原则,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律师接待联络工作,并为律师提供案卷材料复印、检察官会见等法律服务,听取律师对案件意见,方便律师执业。二是诉讼依据公开。对不捕、不诉、不抗诉、不立案等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在法律文书之外就诉讼法律依据用简明扼要、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另制作说理文书。(安康市委政法委整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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