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首批72县初步建立“三调联动”2015年底所有县乡建立矛调中心
今年年底之前,山西全省首批72个县(市、区)将率先完成大调解体系建设任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初步建立并运行;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并实现规范高效运行……近日,省综治委就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明确目标任务,以期真正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在县以下得到解决。
按照相关要求,在构建大调解工作平台方面,省综治委提出要依托县(市、区)社会服务管理指导中心或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加挂“县(市、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牌子,作为县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联动和协同处理的中枢和平台。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进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等各个环节工作衔接。在健全大调解组织方面,要壮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做好人民调解的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人员较多、矛盾纠纷多发的企事业单位健全和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着力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宅基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完成行政调解组织,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推动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优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本系统、本部门。要根据多类矛盾纠纷发生趋势,重点抓好以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村(矿)矛盾、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六大领域为重点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重心向企业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延伸。
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官、检察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着力培养一批调解能力较强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到各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定分止争方面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同时,要积极发展社会调解组织,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社会调解的相关工作,重点在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律师协会、商会、残联等组织中建立调解组织。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专业特长、有群众威信、有社会工作经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设立个人品牌调解室,向群众提供免费调解服务。(记者郭晶)